新聞標題【民報】【專欄】訴諸國際刑事法院的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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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訴諸國際刑事法院的實質意義

2022-03-01 16:04
俄羅斯大舉入侵烏克蘭,引起各國譴責。示意圖/擷自PBS News hour影片
俄羅斯大舉入侵烏克蘭,引起各國譴責。示意圖/擷自PBS News hour影片

俄羅斯大舉入侵烏克蘭,引起各國譴責,而始作俑者普丁所犯的侵略、戰爭等罪行,雖已無疑,但真要進行究責,除有諸多政治現實因素外,對於烏克蘭能否訴諸於國際刑事法院,對於台灣未來,恐也是相當重要且必須研究的課題。

以自然人為究責的羅馬規約

在1998年,世界一百多國通過羅馬規約,並在2002年,於荷蘭海牙成立國際刑事法院,以來追究國際犯罪。而此規約與傳統國際規範最大不同,即是將侵略、戰爭、殘害人權與種族滅絕等犯行之究責,由國家賠償轉向對自然人的刑事處罰,以防止屠夫躲避在政府機器的屏障之下。

而因發動戰爭者,必位居國家高位,要找到白紙黑字下令屠殺的證據,並不容易,故羅馬規約第28條規定,只要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坐視不管,就難辭其咎,以防上位者藏於幕後來規避法律的制裁。又依第33條第2項規定,對殘害人權的上級命令屬明顯違法,下級公務員無服從義務,若服從而執行,即不能以依上級命令為免責。

烏克蘭有無提告適格

故對普丁發動對烏克蘭的戰爭,並因此造成人民的重大傷亡,已觸犯羅馬規約的相關戰爭罪行,無庸置疑。只是烏克蘭並未批准羅馬規約,且普丁在2016年,更以國際刑事法院是西方國家的附庸為由而退出羅馬規約下,烏克蘭是否具備提告的適格,勢必有疑。

惟依羅馬規約第4條第2項,基於人權保障的普世性,就算非締約國,卻可以特別協議方式,而被納入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而因烏克蘭國會,在2015年,因普丁介入烏東而遞出願接受管轄之聲明,自具備提告的適格性,也是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於戰端一開,就聲明會調查之主因。

現實障礙及塞爾維亞的啟示

雖普丁只要仍為總統,欲對其訴追,必面臨政治現實的障礙。但根據羅馬規約第29條,國際犯罪沒有訴追時效,故國際刑事法院的調查,自保有追訴戰爭犯行的可能性,致非僅具有象徵意義。著名之例,即是於波士尼亞、科索夫犯下種族滅絕罪行的前塞爾維亞總統米洛賽維奇。

在1990年代,繼蘇聯瓦解之後,南斯拉夫聯邦也開始裂解,致開始出現內戰,其中最慘烈者,即是波士尼亞。而雖信穆斯林者遠多於信東正教者,但在當時塞爾維亞總統米洛賽維奇提供武器給波士尼亞境內的塞爾維亞民兵,再加以戰事一開始,西方國家採取觀望態勢下,就出現慘絕人寰的種族滅絕,才使西方國家轉為積極支持。而在戰事結束後,米洛賽維奇雖被聯合國列為頭號戰犯,卻因其在國內聲望極高,致也無可奈何,卻也於之後,再發生科索夫的種族清洗事件。這要一直到2002年,米洛賽維奇因選舉舞弊下台後,才由塞國人將之送交給剛成立的國際刑事法院受審,並於2006年死於獄中,致凸顯羅馬規約存在的重要性。

台灣必須有的準備

台灣雖因國際現實,未能加入羅馬規約,但面對中國威脅,仍可以聲明自願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這除為國家安全多一層保障外,也可避免兩岸問題被解讀是國內事務,致使他國援台有所遲疑。更重要的是,即便台灣未能加入羅馬規約,但對於此規約所宣示,如將種族滅絕、殘害人權、侵略與戰爭罪、無追訴權時效、普世管轄權等,皆應將之納入我國刑法,以落實人權保障的普世價值。


作者指出,台灣雖因國際現實,未能加入羅馬規約,但面對中國威脅,仍可以聲明自願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示意圖國際刑事法院。擷自https://www.coalitionfortheic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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