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客家基本法部分條文,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客家人口達1/2以上地區,應以客語為主要通行語;政府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客家人口達1/3以上的鄉鎮市區,應以客語為通行語之一,並由客家委員會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的傳承及發揚;本次修法施行時,客家人口達1/2以上者,應以客語為主要通行語,通行語辦法由客委會定之。
客家基本法修正案共計21條,其重要規範包括: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在客家人口集中區域推動客語作為通行語;增訂「國家客家發展計畫」,作為各級政府客家相關施政之依據;鼓勵跨行政區域成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整合協調客家語言、文化行政事項之推動;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及「客家文化發展基金」;輔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因地制宜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畫。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表示,客委會將積極落實執行,為台灣客家族群營造更友善的生活客語使用環境,讓今天不僅是1988年12月28日客家還我母語運動邁向30周年的第一天,更是客家邁向語言文化復興新紀元的嶄新開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