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鬧得沸沸揚揚的阿帕契事件,桃園地檢署於近來,依國防部所頒命令,認定軍機場非要塞、軍用設備非機密,致不涉有刑責而為不起訴處分。雖然如此的結果,曾於筆者在今年四月,發表於民報專欄--「國防部說了算嗎」一文所預測,卻讓人得進一步思考,這樣引起爭議的不起訴處分,目前恐難有救濟途徑。
雖然,檢察官不是法官,但由於考試、養成與待遇等,完全與法官相同,且獨占刑事訴追的權限,更擁有如拘提的強制處分權,致常易造成檢察官也是司法官的錯覺。而此種混淆,也反應在檢察官的起訴裁量上。因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起訴處分一經確定,除非發現有新事實、新證據,否則,就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如此的規定,就將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與法官的判決相等同,實屬一種錯誤立法,致該成為修法的對象。
由於確定的不起訴處分具有與判決幾乎等同的效力,則勢必得對於此種處分的決定,制訂有一套可為防止濫權的機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告訴人可對不起訴處分,向上級檢察長提起再議,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若再議遭駁回,亦可因此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之訴。此等規定,就是藉由自律性的再議、他律性的交付審判,以讓不當的不起訴處分有受監督與糾正的可能。
惜此套抑制檢察權的機制,卻一直無法發揮功能。目前能通過交付審判門檻的比例,竟不到千分之一。更麻煩的是,如江國慶冤罪究責案之情況,由於北檢以罪證不足及追訴權時效已過等理由,對相關人等為不起訴處分,家屬雖對之為再議,高檢署亦認為有理由,也兩度撤銷發回續行偵查,但北檢卻不為所動,致使此案一直延宕至今。而由於告訴人欲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須以再議遭駁回為前提,則如此懸而未決的狀態,就使人民的訴訟權活生生被檢方所阻斷。而就阿帕契案的不起訴處分來說,恐又凸顯再議、交付審判程序的虛設性。
就國防部自行以命令來限縮要塞、堡壘之範圍,實已逾越法律的授權致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因此,檢察官以須受空白刑法拘束之理,而絲毫不對此等命令為審查之作法,就使行政命令凌駕於法律之上,國防部也完全取代了檢察官,致在實質上擁有起訴與否的決定權。
而面對檢察權在阿帕契事件的自我退縮,卻又面臨難以救濟的窘境。因此事件所涉及者皆屬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致無所謂被害人存在,也就無由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上級檢察長提起再議,並於再議不成後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之可能性。雖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對無被害人案件的不起訴處分,設有逕送上級檢察長再議的制度,但就限於法定刑三年以上的案件。依此而論,除勞乃成因涉及陸海空軍刑法之重罪,致須為職權再議外,其他成員就因此完全脫身,則花費大筆人民血汗錢所購買的阿帕契直升機,就真的成為貴婦們的遊樂設施。
沒有任何一種權力是不受監督的,但就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而言,在我國卻出現無法救濟的漏洞。也因此,在未來,就因沿襲日本法制,成立由平民組成的檢察審查會,以來對檢察官不為起訴權為抑制,以來防止檢方濫用起訴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