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台灣社會對釘子戶大致帶有負面的觀感,大多數人普遍存在著對公共利益有一種共同的認知,人是社會的動物,有小我亦有大我,不能以小我推翻大我,因社群共同生活上的需要,而要有公共的空間,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停車場、學校等等,這些公共設施用地取得,由政府依法徵收或透過重劃列為地主的共同負擔,而且基於善良的社會規範,公有地不應該由私人侵佔。
如今以聯合國兩公約為由,名為居住正義,忽略個人對他人及其對隸屬之社會負有義務,到處糾舉各地方政府拆遷民宅,大肆加以攻擊批判,連陳菊亦不免受到圍剿,以圍點打援的策略對付非我份子,造成政府上下官員及知識份子的寒蟬現象,在此社會氛圍之下,中央政府亦受到壓力而不斷地退讓,甚至倉促提出修法之議,完全不考量到實務上的限制,公平正義的天平明顯往右派自由意志的極端主義傾斜,這種現象仿如美國社會1950-60年代麥卡錫主義再現,令人為台灣的前景感到憂心忡忡。
事實上,任何形諸現代化國家法律或聯合國公約的條文,背後都存在槓槓兩端中間取得平衡的思維,也就是充分地找出各種可能的情況,並且以此為前提而提出基本的主張。在提出反對強制驅的運動訴求時,我們必須對聯合國兩公約及附帶提出的一般意見,做出比較周延的檢視。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的完整文字如下:「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對強制驅逐的定義是:個人、家庭乃至社區在違背他們意願的情況下被長期或臨時驅逐出他們所居住的房屋或土地,而沒有得到、或不能援引適當的法律或其他形式的保護。但是,禁止強制驅逐並不適用於按照法律、並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規定所執行的強迫遷離。
論者應該注意到原則性的說明所附帶的各種但書。在《人類住區議程》中,各國政府作出以下的承諾,「保護所有人不受違法的強迫遷離,提供法律保護並對違法的強迫遷離採取救濟措施,同時考慮到人權情況,如果不能避免遷離,則酌情確保提供其他適當的解決辦法」。
同一《公約》第二條第一項要求締約國使用「所有適當方法」,包括通過立法措施,以促進《公約》所保護的所有權利。...。這樣的立法措施應符合以下的要件,對房屋和土地的居住者提供儘可能最大的使用保障;符合《公約》的規定;以及能嚴格地規限在什麼情況下方允許遷移居住者。
我們必須注意到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性原則,那就是第7號一般性的意見所重申的重點,「驅逐不應使人變得無家可歸,或易受其他人權的侵犯。如果受影響的人無法自給,締約國必需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用盡他所有的資源酌情提供新的住房、新的住區或新的有生產能力的土地。」
至於什麼才是人類適當的居住場所及生活環境?依照人類居住環境及全球住房策略(至 2000 年)委員會闡明:「適當的住所意味著……適當的獨處居室、適當的空間、適當的安全、適當的照明和通風、適當的基本基礎設施和就業和基本設備的合適地點–一切費用合情合理」。
公約顯然避開了絕對的極端主義,它特別強調,如果驅逐被認為是合理的在執行的時候也應嚴格遵從國際人權法的有關規定,符合合理和適當比例的一般原則。關於這點,特別有必要回顧人權委員會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的第 16 號一般性意見聲明:只有在「法律設想的情況之下才允許當局干預一個人的住屋」。
該委員會特別指出,強迫拆遷的法律「應符合《公約》的規定、宗旨和目標,而且在具體情況下絕對有必要合理」,並且指出:「有關立法必須詳細地說明在什麼具體情況下這種干預行動可被允許」。
此外,締約國應保證在執行任何驅逐行動之前,特別是當這種驅逐行動牽涉到大批人的時候,首先必須同受影響的人商量,探討所有可行的替代方案,以便避免、或儘可能地減少使用強迫手段的必要。那些受到驅逐通知的人應當有可能援用法律救濟方法或程序。締約國也應保證所有有關的個人對他們本人和實際所受的財產的損失得到適當的賠償。
總而言之,若拆遷確有其必要,如何安置現住戶及弱勢者當列為拆遷之最重要的配套措施。《公約》締約國在禁止強制驅逐方面的義務基本上是以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為根據,同時也配合其他的有關的規定。特別是第二條第一項要求締約國使用「所有適當方法」去促進適當住房的權利。
縱使已開發的先進國家,社區及公共建設亦在所難免,受影響地區的現住戶必須得到妥善的安置。「尤其是,在城市更新方案、改造項目、地區改善、籌備國際活動(奧林匹克和其他運動會、展覽會、會議等)、『城市美化』運動等過程中採取了什麼措施保證人們不受遷移,或保證經過任何住在、或鄰近受影響地區的人士的同意將他們重新安置」。
做為一位竹北璞玉社區的草根工作,我多年來再三呼籲,新竹縣政府實施都市計畫的過程中,應該積極以公辦及自辦協力造屋的機制,做好社區重建的準備,妥善地安置現住代及社會弱勢,協助社區居民完成住宅更新,讓社區居民不分貧富貴賤,皆能夠攜手合作,享有適當的住房,透過群體合作的力量共同營造一個美好的新家園。欲反迫遷,當以安置為尚。社區營造正向意義在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