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大法官連任不行、再任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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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連任不行、再任可以嗎?

2016-09-01 11:27
在謝文定、林錦芳辭去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後,總統重新提名許宗力(右)、蔡炯燉(左)為正副院長人選。圖/中央社
在謝文定、林錦芳辭去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後,總統重新提名許宗力(右)、蔡炯燉(左)為正副院長人選。圖/中央社

在謝文定、林錦芳辭去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後,總統重新提名許宗力、蔡炯燉為正副院長人選,惟許宗力曾於2003至2011年擔任過大法官,致引發是否違反大法官不得連任之憲法爭議。總統府回應,憲法僅言明不得「連任」,而未禁止「再任」,故沒有違憲。惟如此的說法,真無問題嗎?

為了防止大法官求續任,致投執政者或有力政黨所好,故在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就規定大法官任期八年,且不得連任,以保障其能獨立行使職權。

雖然,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並不受任期保障,但這只是針對院長、副院長一職不受保障,但針對其大法官本職來說,仍須同受八年任期不得連任的限制。

只是對於憲法增修條文所指的不得連任,是否包括任期屆滿後再任,似乎就會出現疑問。若與我國制度相仿的德國來比較,其憲法法院法官的任期並非規定於憲法,而是在聯邦憲法法院組織法(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 BVerfGG)第4條裡。根據此條文第1項,憲法法院法官任期十二年,但以六十八歲的退休年齡為界限,且依第2項,既不得繼續連任,亦不能於之後再任( Eine  anschließende oder spätere Wiederwahl der Richter ist ausgeschlossen)。故當初修憲,既然是以德國法為藍本,自應為相同解釋,而將之後再任的情形,包括在不得連任的範疇內。而且如果從台灣法律人才輩出,以及新血必須不斷更替的現實面來看,更應將不得連任及於再任之情況。

但總統府卻回應,修憲條文並未如德國法般,明文禁止再任,就應是修憲者的有意忽略,並舉某位修憲國代的說法,以來支持此種法條解釋的正當化基礎。只是憲法條文,可否僅憑某位修憲者所言,甚或是總統府的恣意解讀,實有相當大的疑問,也讓人有因人設事之感。

一個比較能合理化的理由,或許在於2003年以後的交錯任期制。因大法官任期雖為八年,但每四年,就有八位或七位大法官任期屆滿,致須重新提名,以儘量避免所有大法官皆出於同一總統之手。而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由於現任大法官很難預測四年後的情勢變化及總統是誰,則為求之後再任,致投執政者所好的危險,似變得微乎其微,也成為總統府回應各界疑慮的最堅強基礎。

惟有問題的是,於2007年,原本八名大法官任期屆滿,但在前總統陳水扁重新提名後,僅有四人過關,致使所剩名額於隔年重提。但從此時點開始,也就是前總統馬英九在任的八年期間,因有重提及大法官提前辭職等等因素,使本來只有兩梯次、四年一次提名的大法官交錯任期制,完全被打亂,甚至還會出現一年一提,如去年提名四位、今年提名七位之情況。

而由於交錯任期制已不可能回復下,如果此次大法官再任獲立法院同意,就等於承認,不管卸任幾年,甚至不到一年,亦可被重新提名,這就與連任無太大差異。若又跨越總統選舉年,則投誰所好或押寶的道德風險,自然就升高。這絕對與不得連任的憲法規定,在保證大法官獨立性與公正性的目的相違背。

也因此,對於大法官得否再任的爭執,最該考量者,應是憲法條文的立法精神與制度本身的安定性,這不能因被提名者的法律素養多深厚、人品有多高,而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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