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行去年爆發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重罰1億8000萬美元(約54億元台幣)。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今(7)日完成調查報告,並通過對行政院、金管會和財政部的糾正案。報告中指出金融治理的管理與不足,但未提及「洗錢」等疑慮。
監委指出,本案是兆豐銀行總行與海外分行的洗錢防制及法令遵循等相關制度及作業,未符合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的期待與要求,兆豐銀行應負最大責任,但兆豐金控及銀行的董事長及總經理,並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非監委職權行使範圍。
監委表示,監察院依職權調查政府派任兆豐金控公股董事與監事的管理監督機制及金融監理機關的相關作為,經向各相關機關調閱卷證資料,並辦理20餘場次的詢問會議後,已調查完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今天審議通過調查報告,並通過對行政院、金管會及財政部提出糾正。
監委指出,兆豐金控暨兆豐銀行的董事長及總經理均由行政院核定,行政院明知兆豐金控擁有控制性持股的投資事業,包括銀行等8家子公司,涉及金融相關領域廣泛,董事長綜理集團業務,為最關鍵掌舵者,且最大子公司兆豐銀行亦為資產總額近新台幣3兆元,業界排名第2的重要銀行,但行政院竟讓該金控及銀行董事長懸缺近5個月,由總經理代理,其同時身兼4個重要職務。
監委指出,後又因總經理未善盡代理董事長的職責,遭金管會命令兆豐銀行解除其總經理職務。行政院未能積極指派兆豐金控暨兆豐銀行的董事長,致其懸缺達近5個月之久,顯有未當。
調查報告指出,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對兆豐銀行重罰1億8000萬美元,金管會未能及時發現兆豐銀行總行及其海外分行的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等諸多缺失,簽辦本案金檢報告時,輕信兆豐銀行的說明,又未審酌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近年來一再重罰其他國家銀行的前例,僅將本案視為一般案件處理;對於國內當時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防制洗錢及法令遵循等相關規範與制度,未能與時俱進等,確屬失當,應澈底檢討。
調查報告說,財政部對其所投資金融事業的股權管理,主要是基於股東身分,透過負責人、經理人善盡業務審核與督導責任,以確保公股權益,並經由公股聯絡人隨時掌握事業機構的營運狀況,但兆豐金控公股聯絡人明知兆豐銀行面臨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可能採取的監理行動,竟未向財政部通報,且公股代表亦未充分知悉此案的嚴重性,公股監督機制有欠妥適,公股管理確有不足。
此外,調查報告也指出,金管會對金融機構各項表報的審閱或派員實地檢查等作為,均無法也不應取代各金融機構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於經營與管理上應承擔的權責,否則將使金融主管機關的監理職責與公司管理階層的公司治理,產生權責不清疑慮。
調查報告說,行政院雖已就相關部會完成督管責任報告,但監察院調查發現,行政院所提查核發現及責任歸屬等部分,並非妥適。
行政院「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去年9月7日舉行第3次會議中,曾指出兆豐銀四項嚴重疏失,「不可思議」,包括一、104年3月DFS完成檢查後,6月1日紐約分行曾向總行回報DFS檢查缺失及改善情形,惟總行未立即有效處理,予以簽存,並未通報金管會。二、104年10月美國聯邦準備銀行來台後,總行開始進行相關簽報與處理,並由董事長蔡友才指示相關因應措施,已知悉情節嚴重性,但未通報金管會。三、105年2月總行收到DFS報告,成立專案小組處理,DFS指報告所列缺失已屬重大,總行對此重大事件欠缺風險意識,未緊急應變處理,亦未提報董事會積極因應。四、兆豐總行105年2月知悉檢查報告結果後,仍視為例行事務,至5月18日將報告及改善計畫翻譯完成後始函報金管會;亦未立即辦理專案檢查以查明案情,仍依年度檢查計畫於6月17日至6月30日對紐約分行辦理年度一般查核,未及早向董事會報告並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