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正研擬將電子監控的適用對象,從現行的性侵害犯,擴大至其他犯罪類型,以紓解監獄擁擠的狀況。惟此種方法,不僅是治標,也顯得不切實際。
1977年,美國新墨西哥州的Jack Love法官注意到地方報紙的兩則訊息,觸發他一些靈感。首先是他注意到當地的報紙報導,為了防止牛群走失,因此,某些飼主會在每隻牛的身上,裝上能發射無線電波的追蹤器,飼主即可以很方便的拿著收發器,即能偵測到牛隻是否走失。而另一則訊息,更是觸發靈感的關鍵,即報紙所連載的蜘蛛人(Spiderman)漫畫,劇情是描述,蜘蛛人為了隱瞞身分,所以戴上面具,其死對頭綠蜥蜴人,為了知道蜘蛛人的真實身分,故在蜘蛛人身上裝上了追蹤器,此一情景讓此法官思考,是否可將此運用於刑事司法。而在有此想法之後,Jack Love法官找了相當多的科技公司,已將此種想法實現,但都遭拒絕,直至遇到一位電腦銷售員Michael Goss,覺得此種想法應可實現,所以向銀行貸款一萬美金,成立NIMCOS(National Incar-ceration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erices)公司,並在1982年,製造出像香菸大小的發射器,致可將之配戴於腳踝或手腕上,此發射器每一分鐘都能發射訊號,而為裝設在電話機上的收發器所接收,其能接收的範圍在150英尺左右,此套系統被稱為GOSSlink。
所以在1983年,Jack Love法官開始將此機器運用於三位緩刑犯,由於此三人所犯皆屬輕罪,不適宜入監執行,而改以在家監禁的方式為監控,如此的作為即成為現代電子監控的先驅。而此種技術發展至今,除常見於緩刑或假釋犯外,亦可以之為防止被告逃亡,或是用以替代短期自由刑,甚至是家暴保護令的執行等等,皆有賴此等科技的輔助。
依性侵害防治法,針對性侵害緩刑或假釋犯,檢察官於命其居住指定住所、實施宵禁或禁止接近特定對象與場所之同時,亦得施以科技設備為監視,致成為我國電子監控的唯一法源。而拜科技發達之賜,現行的電子監控,多採用新型的GPS衛星定位系統,致能夠全天候掌握被監控者的行蹤,只要其未能遵守住居命令或進入禁制區域,觀護人或警察即可前往逮捕。
而藉由電子監控的運用,不僅讓受刑人儘早重返社會,亦因此減少監獄成本的付出,更可防止再犯,可謂一舉數得。尤其我國受刑人口已超過六萬人,且其中吸毒、短期自由刑,甚至這幾年急速增加的酒醉駕車者,竟佔有監獄人口的七成以上,若能適時擴大電子監控的適用範疇,勢必能對監獄超收的情況有所改善。
惟須思考的是,每套電子監控設備動輒上千萬元,若以目前國內80人左右的性侵害假釋犯,國家或許尚能負荷,但若擴大適用對象,影響所及可能是上千、甚至上萬的受刑人。甚且對於酒駕或吸毒者,為了有效防止再犯,還得在其車內加裝酒測器,或在家中電話機裝設驗尿儀器等,則在不可能由受監控者付費的原則下,定會帶來財政的龐大負擔。又一旦放大適用對象,也代表假釋門檻因此放寬,實已屬變相的減刑,則在缺乏適性與再犯風險評估,再加以目前的電子腳鐐不難拆除的情況下,恐帶來社會治安的莫大壓力。
更值關注的是,採用最新式的GPS系統,雖能全天候監控行蹤,卻讓受監控者毫無隱私可言,致在其內心形成一道無形的枷鎖。而且現行的電子腳鐐仍屬醒目,也易對假釋者造成一種標籤或烙印,致帶來工作與生活的不便。凡此種種,無助於受刑人的改過向上,反造成亟欲抗拒與逃脫的心理,致與再社會化的目的相違。
面對監獄擁擠的現況,主事者總想以最廉價的手段來解決,只是在現今的民意氣氛難以推動減刑,就轉向電子監控的擴大適用。殊不知,藉由這種方式,或能暫時緩和監獄的壓力,卻未必廉價,更可能付出極大的社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