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係法(TRA)由美國眾議院於1979年3月28日通過,參議院於隔日加以批准,卡特總統於4月10日加以簽署成為法律,1979年6月22日,卡特總統以12143號行政命令付諸實施。TRA施行至今將屆35週年。
查,時報文化1988年7月1日出版《迎接挑戰․開創新政—一次海內外知識分子的大辯論》第444~462頁收載費浩偉先生(Harvey Feldman)所撰「從台灣關係法屆滿十週年看中美關係發展」論文,其中提到台灣與美國間存在的特殊關係,如同美國與以色列間的關係有類似的情感因素在內。使台灣關係法成為這種特殊關係的護身符,國會在政府行政部門的反對之下,通過此一法案,給台灣提供了功能上的防禦條約,而依據美國憲法及慣例,這本來應是行政當局的職權。
該文最後提到,對大家都有利的,是台灣關係法並未成為1988年美國大選中的一項議題,沒有一位總統候選人曾經在競選宣言中提及此一法案,看來也沒有任何理由他們會如此做。該法不但已經超越政治,而且似乎已被視為當代的政治事實,專門研究法律及國際關係的學者,可能對此法案的特殊性質感到驚異,並且分析研究其所代表的含意,其他大多數的人,則只是單純的接受了這個法案。
在1999年,費浩偉先生曾經應邀前來台灣,參加國際文化基金會主辦的TRA 20週年研討會並發表論文。他對TRA及其後雷根政府「六項保證」的形成經過,掌握嫻熟,具有遠見。如今重讀這些文章,深感他對台灣人民的愛,令人感恩與懷念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