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大逆轉!頂新賣假油 魏應充重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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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逆轉!頂新賣假油 魏應充重判15年

 2018-04-27 16:16
頂新裂油案台中高分院判決大逆轉,改判魏應充15年有期徒刑,頂新製油也被改判罰金2.5億。圖/截自電視畫面
頂新裂油案台中高分院判決大逆轉,改判魏應充15年有期徒刑,頂新製油也被改判罰金2.5億。圖/截自電視畫面

頂新公司從越南進口劣質油品,並製成食用油一案,彰化地檢署起訴前董事長魏應充等6人涉嫌詐欺,一審判魏應充等6人無罪,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高分院認定魏涉犯詐欺取財等罪,改判15年徒刑,其中6年得易科罰金,頂新製油也被改判罰金2.5億。

台中高分院判決新聞稿指出,越南大幸福公司並不是食品油供應商,其所供應的外銷油都是飼料油,雖然頂新製油經過精煉,但不會因為經過精煉而可供人類食用,因此改判魏等人有罪。

判決指出,魏應充判15年徒刑,得易科罰金6年;陳茂嘉判11年6月,得易科罰金5年、不得易科6年6月;楊振益判8年6月,得易科罰金1年6月、不得易科7年;常梅峯判8年6月,得易科罰金3年,不得易科5年6月,頂新公司罰金2億5,000萬元,其餘曾啟明、蔡俊勇無罪。

判決新聞稿提到,楊振益在越南經營大幸福公司,向民間收購劣質油,自2012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間止,以食用之名義販賣予頂新作為原料,頂新先後任總經理常梅峯、陳茂嘉及負責人魏應充,均知油脂原料無法供人食用,而竟添加品質較佳之原料油,製成供人食用之產品,再銷售予其他廠商或轉售一般消費者,共計獲利1億1,919萬2,791元。

判決新聞稿指出,依據《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有關摻偽或假冒部分,是屬於「抽象危險犯」,只要有危害之虞,即構成犯罪,由於越南政府函文證實大幸福公司並無食品檢驗廠商證書,其所供應外銷油均為飼料油,因此可認定大幸福公司提供給頂新的原料油,欠缺供人類食用的品質,不因為精鍊而可供人類食用。

據判決新聞稿指出,頂新前總經理常梅峯是直接和楊振益聯繫的窗口,清楚知悉楊所販賣的油品無法供人食用;現任總經理陳茂嘉曾經到越南工廠勘查,也對油品評分「不合格」,仍予以採購;魏應充多次主持採購會議、聽取報告,清楚油品來源、品質,也有採購決定權,因此改判4人均有罪。

對於判決,頂新則透過聲明表示,這次判決似未審酌有利於頂新的證據,實屬不解,更令人無法接受,並且強調頂新油脂的成品油脂完全符合國家規範,律師團會強烈針對此點提請上訴,未來會在正式收到判決文書後,研議提起上訴,全力爭取清白。

目前魏應充因身兼味全食品董事長,被控使用大統長基劣油攙混為原料純油,另以低價油冒充配方調合油販售,二審智財法院判刑2年定讞,去年7月28日發監執行,目前魏應充在八德外役監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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