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3月25日自由時報A12「律師涉偷拍、控違法搜索」報導,檢察官與律師上演刑案攻防戰!台東地檢署之前偵辦律師張靜涉嫌犯罪事件,遭張靜指控違法搜索拘提,法官隨後裁定拘提程序不完備當庭將張釋放;台東地檢署昨天宣告查明全案,依違反刑法妨害秘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起訴。
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與演變,往往受到保護人權及維護治安兩股力量的拉扯。刑事訴訟制度也反映了一國人權理念的實踐程度。對一個犯罪嫌疑人,為什麼還要給予其公平審判的機會?這是因為現代刑法的理念,不再是單純的報復,而是正義的實現。這也是「正當法律程序」的落實。更何況,國家權力也可能犯錯,掌權者也可能徇私枉法,一定要設法防止這種弊病,才能合乎法治國精神,尊重、保障及促進人權。
查羈押權由檢察官移到法官,係1995年10月19日在憲法法庭「羈押權世紀之辯」,其後產生了釋字第392號解釋(民國84年12月22日),民國86年12月22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修正生效後,檢察官的羈押權才正式走入歷史。
當時(1995年10月19日),大法官邀請到庭的鑑定人,包括台中地方法庭庭長陳世雄、高等法院庭長李相助和律師全聯會代表呂傳勝等三人,他們三個人發言均支持檢察官不應擁有羈押權。李相助追溯歷史指出,「刑事訴訟法是訓政時期留下來的產物,而之後頒布的憲法未對羈押做合憲性的考量,使得羈押權留待今天才提出。」
在檢察官擁有羈押權時期,檢察官濫權起訴,產生侵害人權冤案事件,後來由冤獄賠償法「全民埋單」來加以善後的案件,例如「蘇炳坤案」、「蘇建和案」、「太極門案」等。
如今,羈押權歸屬於法官,跟上民主人權潮流,檢察官對被告「聲請羈押」宜採審慎作法,避免產生人權侵害事件。
此件檢察官與律師刑案攻防戰,如何落幕,正考驗著「司法正義」之實踐,以及極少案例的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之規定,是否得以落實?引人矚目。
台灣2000年起施行「人權立國」政策,2009年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典化,所謂「自由、民主、法治、人權」,應該不能淪為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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