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銅鑼灣書店創辦人林榮基,開記者會說明去年,自己於深圳遭拘捕的無理過程。由於此書店人員陸續失蹤,面對如此迫害人權的情境,已使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的期待,完全破滅。
讓人詫異的是,身為世界第一個民主國家的英國,於統治香港的百年期間,卻未曾在此地域實現過民主,而是到了最後一任總督彭定康於1992年上任時,才進行政治改革以加速民主化的腳步。惟此舉措,不僅為時已晚,亦引來中國強烈抗議,並認為嚴重破壞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更有為1997年香港回歸後,英國想繼續影響,甚至干預香港內政鋪路的痕跡。也因英國殖民期間,未能促成與造成總督與立法局普選的事實,則中國對香港所謂五十年不變,即一國兩制之承諾,就不包括民主制度的落實,這也完全反應在香港基本法中。
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即一般所稱特首的選出來說,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1項,即明文可由協商,而非一定得由選舉產生。而根據同條第2項,雖言明特首普選乃最終目標,卻設下了諸多前提要件,即關於普選辦法,必須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來規定,且最終要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這些實施的門檻,不僅語焉不詳,亦讓中國握有相當大的彈性空間與時間,就算最終實現普選,也仍須由提名委員會來進行提名,以藉此篩選與剔除所謂不愛國的人士,如此的選舉,當然不可能是真民主。惟由於此原則被規定於香港基本法裡,則任何違反此框架之修法建議,如自由參選或退而求其次的公民提名等,皆會被中國當局斥為是違反香港最高位階法律的主張,實顯得相當諷刺。
而根據一國兩制的精神,香港雖然在1997年回歸中國,卻可保留英國統治時期的法律與制度,時間長達五十年。而這種精神,也反應在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2項,即中國的法律,只要沒有特別列在基本法附件裡,就不能適用於香港。故就算香港無法實施民主,但從此規定,似也能保持一定的獨立性。
也因此,在香港販賣中國所禁止出版,如反政府或反國家領導人的書籍,雖可能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3、105條,即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有組織策劃分裂國土、顛覆國家政權等罪,卻因中國刑法,並非屬於例外可適用香港之法律,故此種專門壓制異議份子與控制人民思想的統治性刑罰,實不能用以對付香港人民。
惟依據中國刑法第7條第1項,中國公民於領域外犯罪,只要是最高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仍為其刑法效力所及。而香港雖為特別行政區,致屬於領域外,卻因非為獨立國家,香港人就仍是中國公民,則中國基於屬人主義,當然有刑事管轄權,也成為逮人的正當化理由。而如此恣意解釋與適用法律的結果,香港政府卻一直未能向中方提出嚴正的抗議,更未敢於要求立即釋放所有遭拘禁與逮捕的人士,若一再重演,即會變成是慣例,甚至是默示同意中國對香港的刑罰權,所謂一國兩制,就注定是虛幻。
而台灣,不管於法律、於現實,都不受中國的統治與管轄,但在2009年所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我方雖認為,此為拋開主權爭執、只講刑事司法之互助,且一直被過去的執政者拿來為兩岸協議的典範。殊不知,無論是對岸刑事法學者的相關論述,抑或是從官方文件來看,都在在顯示,此協議僅屬一種「區際」的司法合作,台灣也就與港、澳處於同一地位。則今日香港人所受到的非人權對待,難保哪一天,也會發生在台灣人身上。這或許也是我們對於此等事件,必須加以關注與聲援的原因。
專欄、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本報純粹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