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統治權不等於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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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權不等於主權

  2014-06-2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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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駐聯合國副代表王民在中國針對南海爭端,照會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時,夾帶一份宣稱中國有權採取一切適當方法,收復台灣、澎湖地區的附件。這是繼中國國台辦發言人范麗青於記者會時公開表示,任何涉及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問題,必須由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共同決定之後,又一侵犯台灣主權的舉動。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外交部發言人高安駁斥說,抗戰勝利後,台、澎全島回歸中華民國統治,中華民國享有主權地位非常明確。雙方面言論都不符合國際法的規定,中國(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從未擁有台灣主權,統治權不等於主權,領土主權不因為統治管轄權而隨之轉移。否則,軍閥割據,各自為政,豈非各擁主權?茲舉三件事例說明:

(一)戰後,陳儀代表聯軍中國戰區司令來台受降,1949年蔣介石因國、共內戰兵敗流亡台灣,另起爐灶,重建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實施殖民統治。嚴格說來,這段時間台灣的主權仍屬日本所有。蔣介石在宣布引退致陳誠電文就清楚表明:「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是我國一託管地帶性質」。可見,國民黨一再宣傳<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台灣已回歸中華民國,並非事實。兩宣言只是戰時新聞公報性質,不具備國際法效力,應為蔣介石所明知。韓戰後,蔣介石靠美國支持,才能在台灣立定腳跟。

(二)1951年<舊金山和約>與1952年<中日(台北)和約>,均明文規定日本放棄台、澎一切權利,並未規定歸屬任何國家。1954年<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簽定時,美國國務卿杜勒斯也聲明,「台灣、澎湖在法律地位一直與屬於中國領土的外島(金門、馬祖)的法律地位不同,此條約的批准不能被解釋為對台灣、澎湖未定的法律地位或主權歸屬有任何改變或影響。」這種主權未定狀況,不因為台灣人民參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選舉或取得政權而有所改變。

(三)1995年英國外相艾登發表聲明:「《開羅宣言》僅是一個意將台灣於戰後歸入中國的聲明而已。事實上,由於兩個政權同時存在,各自主張代表中國,又因各國對兩者代表性的分歧出入,以致台灣一直未重歸中國。1945年9月在聯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的命令下,中國軍隊由日本人手中接管台灣。但是,此項接管並不是領土的割讓,更不牽涉任何主權的轉移。在未進一步的決定前,蔣介石的臨時措施僅是軍事占領而已,台灣並不因而成為中國的領土。根據1952年4月締結的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台灣、澎湖的所有權利、主權與主張;但是此項放棄並不發生台灣主權改屬中國的效力──既不屬共產中國,亦不屬國民黨政權。因此,英國政府認為台灣與澎湖在法律上是主權懸而未定的領土。」

歷史顯示,台灣遭受外來政權殖民統治的命運並未終結。戰後,世界各殖民地紛紛獨立,只剩台灣,依舊在失去母國的中國殘餘勢力──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殖民統治之下,黨國體制的陰霾始終未散,這是台灣無法成為真正民主憲政國家的主要原因。使用被國際社會除名的中華民國名號,自認台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只是政客意圖進入體制分享權力的障眼法。台灣要享有主權國家的地位,必須積極向國際社會發聲,表達自我主權的堅定立場,宣示獨立於中國之外。不可「借殼上市」、「指鹿為馬」,陶醉於虛幻的事實獨立現狀。應該依據「主權在民」、「人民自決」原則,實現法理上的獨立,終結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殖民統治,徹底瓦解黨國體制,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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