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名思義,所謂的「憲法制定權力」就是「制定」「憲法」的「權力」,不受包括「現行既有存在《憲法》」在內的任何「實定法」所拘束與限制,屬於「超越一切法規」且具有「實體性的根源性質」的「權力」。當此種的「憲法制定權力」發動時,基於現代立憲主義的《憲法》基本原理的「國民主權」,唯有「國民本身」始能擁有與得以行使現代立憲主義國家的「憲法制定權力」。
上開的「憲法制定權力」理論發軔於1789年的法國耶穌會暨巴黎神學院神父西耶士(Emmanuel Joseph Sieyès, 1748.5.3-1836.6.20),攻擊當時法國的貴族等特權身份,該年發表『何謂第三身份?(Qu’est-ce que le Tiers État?)』推動法國大革命的手冊,大聲呼籲唯有第三身份,始是真正的國民,呼籲唯有神職身份人員,與貴族身份人員放棄特權,始能加入真正的國民行列。
西耶士呼籲當時的法國,鑒於主權的單一不可分割的特質,代表國民主權的議會亦不得分離,僅能採用一院制,反對兩院制。西耶士的名言是,「上院有何用處?當與下院一致時則無用,不一致時則有害」。
西耶士亦呼籲當時的法國議會,禁止命令性質的委任,以及議員的發言行動,必須免除民刑法律責任,保障自身份利害關係,解放的議員享有議事的自由,排除盧梭式的由國民進行直接決定,並由國民控制議員的思想;儘管如此,議會必須反映出選民的意志做出決定。
西耶士再度呼籲當時的法國,將《憲法》原理化成文化,並非超越人類意志的「事物的必然」,而是制定出人類意志所產生出的《憲法》。西耶士上開想法的轉換,極具以下的歷史意義。即法國大革命的前夕,舊體制的特權身份,援用國王的意志絕不可更動之「王國基本法」,此乃法國已有的《憲法》;然而相對於此,西耶士強調法國並無《憲法》,現在起必須制定《憲法》,主張根據具有《憲法》制定權力的國民之意志制定《憲法》。
西耶士呼籲《憲法》制定權力,唯有國民始得以擁有,因此國民制定的《憲法》,必然是民定《憲法》,既非由君主掌握《憲法》制定權力的欽定《憲法》,亦非由君主與國民共同掌握《憲法》制定權力的君民協約《憲法》。
制定《憲法》權力的法文是pouvoir constituent,而藉由《憲法》所創設出的各項權限的法文是pouvoirs constitués。此一區別受到美國獨立革命時期的影響,即將一般的立法權,與特別的《憲法》制定會議所制定的《憲法》加以區別,屬於抑制立法權的思想,此思想受到麻塞諸塞州《憲法》與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所援用。
在近代《憲法》思想史中上開的《憲法》制定權力觀念,即影響到上開西耶士的『何謂第三身份?』革命手冊,主張《憲法》制定權力,乃是不受一切既定法的拘束,屬於萬能的權力,且唯有國民始能擁有上開的權力,此乃制定《憲法》的正當性所在,徹底地從根瓦解並剷除法國的舊體制,此一《憲法》制定權力理論仍然影響至今。
台灣2,357萬人民唯有發動與行使上開《憲法》制定權力原理,制定台灣共和國《憲法》,廢棄使台灣成為中國一省的中華民國《憲法》,宣布脫離中國獨立,建立現代立憲主義與現代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台灣2,357萬「省」民,始能成為台灣2,357萬「國」民,落實現代立憲主義國家的四大《憲法》基本原理,「國民主權」原理、「人權保障」原理、「權力分立」分原理、「憲法支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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