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並没有反對20歲以下的國民有投票權,整部中華民國憲法念茲在茲的就是保障人權,維護自由和民主;憲法是規定國家一定要賦予20歳以上的國民投票權,但是並不是以此為限,也以此為滿足;我們絕對不能把雞毛當令箭,就如同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基本工資一樣,如果勞工可以賺到超過最低基本工資的薪水,大家高興都來不及了,怎麼會反對呢?
賦予年滿20歲的國民投票權,是幾十年前在制憲的時候,依照當年的國情,憲法規定的最低基本要求而已;推翻帝制建立民國人民才有投票權,憲法規定年滿20歲可以投票,憲法也絕對沒有明文規定年滿20歲才可以投票。
幾十年來時代進步,我們宜順應世界潮流,未來透過大法官會議釋憲,解釋憲法的意思是:「年滿20歲一定要有投票權,只要法定的投票年齡不高於20歲即合憲。」大法官會議做成解釋之後,再由立法院修改選罷法,將投票年齡下修至年滿18歳即可投票;這樣做不但可以豐富憲法內涵,民主憲政又將向前邁進一大步。
最快2022年底的地方選舉,包括縣市長、縣市議員和鄉鎮長、鄉鎮市民代表和村里長等的地方選舉就可適用。
時代考驗青年,青年創造時代;我們應該給予年輕人機會,大家要對台灣的年輕人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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