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20年的徐自強被控擄人勒贖殺害富商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九審日昨宣判,7次遭判處死刑、2次被判無期徒刑,改判徐自強無罪。當事人聽到合議庭宣判無罪時,還沒自信的詢問鄰旁的友人「是無罪嗎?」確認後立刻紅了眼眶,站在高院大門口說,「等了20年,終於等到無罪。」到場聲援關心的民間司改團體也呼籲檢方不要再上訴,讓全案早日無罪定讞;若本案未來無罪確定,徐自強在無罪判決前遭長達16年羈押的刑事補償費用,恐會創下天價。
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殺人償命,天經地義。」而償命要有證據,若法官與檢察官採用自我意識膨脹的自由心證,違背「正當程序與實質證據」法則,成為造成冤獄、冤死最可怕的劊子手,更是冤獄國賠的元兇!
民國85年間發生的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命案,士兵江國慶遭軍方刑求自白犯案後遭槍決冤死,震撼台灣社會!經地方軍事法庭再審後判江國慶無罪確定,司法院官員估計,依「刑事補償法」規定,包括被羈押期間補償及執行槍決,江家可獲國家賠償9282萬元。足見法官的適任與否及評鑑問題,已不容忽視!
民國100年7月6日正式公佈的法官法,是具體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一道防線。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洪英花指出,法官法是為強化法官的評鑑及淘汰不適任法官而制定。她認為評鑑機制能夠促進整個司法體系及司法人員的自律。刑事法官需扮演一個超然中立聽訟的角色,以目前刑事訴訟法改良式的當事人主義,法官須重視檢察官與當事人間武器平等以及防禦平等,檢察官也應詳實舉證、審慎引用法條,勿枉勿縱。
呼籲司法者真正挑起司法良心的天枰,讓冤獄冤死不再,否則不僅被告受冤、家屬心碎,冤賠天價更是要全民來負擔,此實非國家社會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