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甲午戰爭120週年,1894年甲午年的日、清戰爭,清廷兵敗。翌年4月17日,雙方全權大臣陸奧宗光與李鴻章簽訂「馬關條約」。該條約與「開羅」、「波茨坦」兩宣言及「舊金山和約」、「中(台)日和約」,牽動台灣主權變更,也攸關台灣人命運至深且巨。歷史學者李永熾就認為:「(台灣人)因不能充分認知馬關條約以來與中國漢族已形成不同的『民族』(Nation)意涵,竟為同族(Race)意識所魅惑,再度淪入同族殖民的悲慘境域。」
「馬關條約」第二款明文規定:「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嶼,亦一併在所讓界內。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三、澎湖列島。」國民黨經常宣稱,1941年12月9日國民政府正式對日宣戰,「馬關條約」已廢棄,應恢復條約以前狀態,意即台灣應歸還中華民國。然而,依照國際法,「領土主權的變更,一旦以正式條約完成之後,不得依其一方片面的廢棄該條約而恢復該條約以前的狀態。若欲變更該地的主權,必須由有關國家重新簽訂正式條約。」
國民黨又強調1943年的「開羅宣言」及次年的「波茨坦宣言」,確定戰後日本必須歸還東北及台、澎給中華民國,具有條約性質。但兩宣言其實只是中國蔣介石、美國羅斯福、英國邱吉爾會後發表的「新聞公報」而已,連會談的主要盟國領袖未曾簽名,日本也未參與,當然不是條約,沒有法律拘束力,不能成為變更領土的根據。況且,當時還在戰爭中,此兩宣言至多只是表達盟國在戰勝後的政策意向罷了。
1951年「舊金山和約」是戰後國際秩序重整的重要法源根據,國民黨反而避重就輕。因為「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未規定台、澎主權歸屬何國,戳破國民黨擁有台灣主權的謊言。隔年,在美國顧問杜勒斯壓力下,訂定「中(台)日和約」,第二條也僅重申日本放棄台、澎主權,中華民國政府並未表示異議。
由此看來,日本於「舊金山和約」、「中(台)日和約」放棄自「馬關條約」取得的台灣主權,並未明定歸還中國。而「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並不具備國際法條約的效力,宣言不等於條約,更不能凌駕於條約之上,主權的認定要受國際法嚴格規範,世界各國均應共同遵守,並非單方面強詞奪理所能奏效。茲舉英國的看法為例:
一、1946年8月英國外交部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稱:「不能自身將台灣主權由日本轉移中國,應該等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政治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台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二、1995年英國外相艾登發表聲明:「《開羅宣言》僅是一個意將台灣於戰後歸入中國的聲明而已。事實上,由於兩個政權同時存在,各自主張代表中國,又因各國對兩者代表性的分歧出入,以致台灣一直未重歸中國。1945年9月在聯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的命令下,中國軍隊由日本人手中接管台灣。但是,此項接管並不是領土的割讓,更不牽涉任何主權的轉移。在未進一步的決定前,蔣介石的臨時措施僅是軍事占領而已,台灣並不因而成為中國的領土。根據1952年4月締結的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台灣、澎湖的所有權利、主權與主張;但是此項放棄並不發生台灣主權改屬中國的效力──既不屬共產中國,亦不屬國民黨政權。因此,英國政府認為台灣與澎湖在法律上是主權懸而未定的領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