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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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2015-09-15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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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富味鄉公司爆發混油事件,被新北市衛生局針對不法利得開罰4.6億元,創下新北市歷來罰金最高紀錄。富味鄉不服,提起訴願,並列出精煉棉籽油的成本,經衛福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認定,富味鄉違法態樣屬標示不實之行為,且未構成攙偽或假冒要件,因此引述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智上易第94號判決,裁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改依標示不實規定判罰780萬元。

雖然消費者不見得認同這樣的結果,但值得深思的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為何政府公部門的作法卻大不相同?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明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卻常常不敢自為判決,總是退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尤其是人民因稅災打訴願,好不容易贏了,但稅捐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的結果,不僅沒有依法撤銷原行政處分,還會「另外再開一張稅單」,或者在無進一步證據的狀況下,花錢聘請律師提出上訴,等於拿人民納稅的血汗錢打人民!

衛福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可以引述對訴願者有利的判決,直接裁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並改判,行政法院針對平民百姓的訴願案,為何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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