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仼監察委員提名,因為副院長提名人黃健庭引發爭議,放棄被提名,另一國民黨籍被提名人陳伸賢也退出。有媒體形容是監委提名之亂,的確此次監委提名風波,有若干值得省思之處。
民進黨一向主張廢除監察院丶考試院,由特別的五權憲法改為三權分立制度,由於修憲不易,考試院經由組織法修正,將考試委會任期縮減,人數降低。監委人數丶任期,憲法明文規定,無法透過修法調整。去年立法院制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將該委員會隸屬監察院,由監察院長兼任主任委員,部分監委兼任人權委員會委員。
憲法本來規定監察院負責彈劾丶糾舉丶糾正等權,彈劾針對人,糾舉丶糾正針對機關作為。一般民主國家,沒有所謂監察權,性質相似的職權,屬於國會調查權及彈劾權。一些歐洲國家監察制定,類似具有準司法權的獨立機關,隸屬國會。美國在主要行政機關設置督察長,性質部分雷同。
歐美國家監察職多隸屬國會
我國軍事部門丶警察部門設置督察系統,審計部隸屬監察院,以前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行政總處,各機關内部政風單位及人評會,或多或少均具有一般民主國家的監察職權。我國因為歷史原因,御史大夫負責彈劾百官,延續下去,監察院目前職權,偏重彈劾,糾正丶糾舉相形之下,比較受到忽視。加上,唯有監委有調查權,對於司法人員有彈劾權。監察院在政治運作,色彩比考試院濃厚。
早期監委由省市議會選舉產生,有不少弊端產生,修憲之後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一度由國民大會)。與考試委員丶大法官相同,三者憲法明訂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可是總統丶立法院均有強烈政治及政黨意識,如何行使提名及同意權,煞費周章。以此次監委提名,黃健庭縣長為何被提名副院長,政黨考慮或其他因素,如果政黨考慮,欲塑造朝野合作形象,是否先透過政黨之間正式或非正式協商。
黃個人官司未了,反同婚立場及台東縣長任內處理環保問題爭議,使民進黨内部振振有詞抨擊反對。當初總統及審薦小組應該均有考慮,卻未出面說明,令人不解,總統提名,同黨立法委員是否全部接受,也有商榷之處。揆之以往實例,馬英九總統任內,兩次監委提名,均有被同黨立委否決情事。陳水扁總統任內,朝小野大,監委提名之後,遭到立法院擱置,監委無法產生。
監察院的定位,透過立法,將憲法賦予職權擴充,在法理基礎仍然有討論之處。即使監察機關的調整,加上未及修憲廢除,總統依法提名人選,但是作業必須嚴𧫴,人選應該符合眾望。過去兩年,監察院内部壁壘分明,兩派人士(分由不同總統提名)職務行使方向大異其趣,令人嘖嘖稱奇。未來由同一黨派產生的監察院,是否善盡職責,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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