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公司被控排放大量高濃度重心屬廢水污染高雄後勁溪案,高雄市政府裁罰日月光1億餘元不當利得,22日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判決高市政府敗訴,罰鍰部份遭撤銷,對此高市府擬研議上訴,日月光則表示尊重司法判決。
日月光公司102年10月1日被高市環境保護局查獲排放大量高濃度有害健康物質鎳強酸性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情節重大,因此勒令高雄K7廠產出重金屬鎳晶圓製程停工,以避免水體水質持續遭受污染,並依未妥善處理廢水及污泥的費用所獲不當利益,加重處分罰鍰1億2百多萬元。日月光公司不服高市政府環保局裁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高等行政法院22日審理此案,判決高市政府敗訴,罰鍰撤銷。高雄市副市長陳金德表示對此一判決無法接受,擬研議上訴。陳金德指出,刑事部份日月光一審被判無罪,是因為高雄地院引用環保署不適用廢清法的函釋,與舉證無關,高雄市政府已積極協助檢方上訴。陳金德也表示,因為高市府查獲日月光案,才促成水污法的修法,加入刑責與提升行政罰到2000萬元;但陳金德也認為,目前2000萬元的裁罰上限仍嫌過低,無法有效扼阻企業心存僥倖,高市府呼籲立法院能再修法提高裁罰上限。

高雄市政府表示,日月光案後環境保護局採用水污法最嚴厲之停工處分規定,以令該公司確實完成改善後同意復工,其停工改善期間長達126天。同時也促成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最高刑度,致人於死者可判無期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工廠排放廢水如果沒有符合放流水標準,罰鍰也從之前的最高6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
此外,高市府指出,日月光公司因此案停工而設置中水回水廠,回收處理所屬廠房之放流水,由未回收前每日排放水量15,895噸減少至回收後排放水量6,211噸,亦自行承諾降低放流水質標準;化學需氧量由100mg/L降至80mg/L以下、銅3mg/L降至1.8mg/L以下、鎳1mg/L降至0.6mg/L以下,降低後勁溪流域水質負荷。

日月光今天發表聲明表示尊重司法判決,續配合市府監督,做好環境保護,精進內部基礎設施和政策。日月光說,今年4月啟用第1階段中水處理廠,每日可處理2萬噸污水和1萬噸潔淨回收水、2階每日將處理4萬噸污水和每日近2萬噸潔淨回收水,預計2017年完工。並表示將以此事件為警惕,在公司治理原則下,建立完善預防預警及應變的管理管控機制,持續為台灣這塊土地打拚。
針對此案,地球公民基金會今天則批評司法判決,也不滿高市府對日月光排污案處理太過消極,促環保署勒令後勁溪沿線工廠加裝水質水量監測器並將數據公開,對違排業者才有嚇阻作用。
地球公民基金會指出,日月光排污罪證確鑿;業者違法免罰,也未有彌補動作,質疑沒有企業責任。該基金會認為,環保署應勒令後勁溪沿線工廠加裝24小時水質水量自動連線監測器,並將監測數據即時上網,才能有效嚇阻業者違法。基金會也質疑高市府欠缺稽查採證與執法能力,未來如何面對更多違法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