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在立院休會前,研議長達23年的《國土計畫法》今(18日)晚終於在立院院會三讀通過,為了有效運用、保護國土資源,未來將按照土地特性,將國土劃分為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及城鄉發展等四大功能分區,各項在細項分類,按國土性質區分使用管制程度,同時必須在環境容許條件下,才准許申請土地使用,此法通過後,也讓台灣國土運用與保育邁向新的里程碑。
多位積極推動《國土計畫法》的立委,包括國民黨立委邱文彥、民進黨立委田秋堇、林淑芬、台聯黨周倪安都對此法案能獲得通過相當開心,邱文彥在發言表示,他在921震災及莫拉克風災後前往勘災,「同胞罹難景象只能用天人同悲來形容」,邱文彥說,讓家園更安全是政府的承諾,「我記得這項承諾,今天我終於做到了,應可告慰罹難同胞在天之靈」。
而本會期任期屆滿的民進黨立委田秋堇也表示,這是她站在立院最後一次在立院發言,也很開心是在國土計畫法三讀通過下發表感言,田秋堇表示,台灣是極端氣候下的首波受害者,國土計畫法獲得通過有重要的意義,民進黨執政當時雖然也想推動相關國土法案,但當時受盡不少挫折,現在可以朝野合作讓法案通過,是對後代子孫的一項承諾。
田秋堇強調,雖然華昌宜老師希望建立類似荷蘭的國土規劃院,雖在這次無法如願,但法條中第43條已經明訂政府可以整合現有國家相關研究,未來可以指定成立國土研究專責法人或機構。同時她也提醒,法案雖然通過,但未來執行才是關鍵,希望朝野繼續共同努力。
早1993年行政院便已推出《國土計畫法》草案,不過因涉及國土健檢工程以及龐大土地利益和各方政治勢力角力,始終未能闖關成功,這次在多位立委強力推動下,才讓法案闖關成功,但相關的《海域管理法》、《景觀法》(與《國土計畫法》合稱國土三法)本會期則闖關失敗。
在《國土計畫法》三讀通過之後,未來行政院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審議會,審議、協調國土計畫。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的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
而國土未來將劃分分四大區域,國土保育地區應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得禁止或限制使用;海洋資源地區應以資源永續利用為原則,建立使用秩序;農業發展地區應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避免零星發展;城鄉發展地區應以集約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創造寧適和諧之生活環境。
同時若需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許可案件,主管機關審應考量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容受力。依各國土功能分區之特性,經審議符合條件者,得許可使用。
若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使用原則者,最高可由地方主管機關處新台幣500萬元罰鍰,而從事符合分區使用卻未經許可者,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且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變更、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而拆除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全國國土計畫每10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與縣市國土計畫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但遇戰爭、地震等重大事變得適時檢討變更。
至於國土復育方面,包括土石流高潛勢地區、嚴重山崩地滑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
若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已有聚落或建築設施,除被評估安全堪虞、有立即危害者,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根據通過後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新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全國國體計畫公告2年內,地方主管機關則應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在2年內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自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此外,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每年政府預算移撥不得低於500億元,用於辦理補償所需之支出、國土規劃研究調查及土地利用之監測,以及支應民眾檢舉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