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遴選委會將重啟開會,開會是要重啟遴選?還是要為管中閔補正程序?或是堅持遴選結果但不認錯?但不管如何,遴選會到底有沒有資格繼續運作,或應解散,打掉重練。
一位讀者的指教是這樣寫的:《大學法》第九條規定「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因此,這位讀者說:「如果教育部有權審核甚至否決大學遴選出的校長,法律條文就不會像上面這樣寫,而會寫成『由教育部核聘之』」。
這位讀者是咬文嚼字,不能說他完全錯了。不過,管中閔陸續被揭露諸多涉及爭議的問題是事實,遴委會可以閉著眼睛不處理,這就不是自我要求和學術道德俱佳的遴選委員應該有的素質。以此《大學法》的表象的「依法論法」而罔顧管中閔的觸法行為,顯然降低了台大應有的水平。而「錯了就錯到底」,對嗎?
因此,根據《大學法》,台大遴選委員如果有以下的聲明,對遴選過程全貌有所回應:「本會已遴選出管中閔為台大校長當選人,請鈞部依法聘任,至於遴選過程出現的錯誤瑕疵和違法,概由本會負起應有的法律責任。」
承認自己的錯誤不是那麼容易,我懂。但是,不承認自己的錯誤,不名譽就會跟隨做錯的人一輩子。
教育部跨部會會議已經發出正式公文,點出台大遴選程序有違法瑕疵,而台大遴選委員會召集人陳維昭以「遴選過程的資訊揭露未盡完善,是法令未明確規範所致」回應,等於間接承認遴選過程的瑕疵,但把一切責任往外推,就是要維持原議。
那麼,以台大高素質人員水平,為自己疏於防範所造成的困擾,做出負法律責任的聲明,是理所當然的事。當然,那些瑕疵是當事人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也要釐清,如是故意,那就不能由遴選會認錯,而為故意違失背書,這算是什麼法治?簡直和稀泥加三級。
進一步說,台大管中閔案的瑕疵,有可能是疏忽,也有可能是法令有問題而降低台大的審核標準,也有可能法令沒有問題,但當事人故意隱匿避而不談要硬拗到底,遴選會又從旁掩護。但是已經造成問題了,以台大人員的高素質,就要有更高視野解決問題,而不是畏罪逃避,使出「法令不周」等遁術,這會讓人更瞧不起。
遴選委員會若能夠檢討並找出錯誤的原因,反而可獲得公正和反省能力的掌聲。但若以所謂的依《大學法》,只會讓人感覺到有學問人硬拗很「厲害」,依法掩蓋自己的疏失,而不是「敬佩」有嚴謹的處事態度。
外界對管中閔的涉嫌違法質疑,台大如果只為了逃避質疑,而以通過遴選作業就不甩遴選過程的瑕疵,或是主張聘任後再追究遴選過程瑕疵的想法,那就會讓人想起「頭過身就過」的「方便行事」取巧辦法,老梗了,別再來這一套。
這個辦法是抓住「既成事實」這一點理由,讓頭先過去,在進退不得的情況之下,讓他人忽略了原本的問題而放手不再追究。那麼,所謂先上任再追究,只是編一個理由的說法而已。既然已經上任了,一切形勢大好,誰還無趣的去追究,不是找死的蠢蛋嗎。這是油頭,不應該是高素質的台大人所使出的方法。
為了解決台大遴選案的僵持,葉俊榮教育部長要走「第三條路」的遴選程序,去處理台大遴選校長案,這個方法聽起來還不錯,有針對制度去解決問題,也給了解決問題的台階。問題是合法合理嗎?還是要用「鋸箭法」?
雖然也有人質疑解決問題的人選,有可能藉機為管中閔解套,我也不願意看見爺們可以當台大校長這樣的結果(有爺們這樣階級觀的人我都不喜歡,不單指管爺)。但是,任何制度都有人為的因素,台大如果沒辦法掌握應有的水平,再次出現瑕疵。或者,台大願意給有那麼大爭議的管中閔當校長,那也是台大的選擇。不過,也有人認為台大為國立非私立,台大也不能拿人民納稅錢卻「割地為王」,要不然,經費自籌,教育部就大大放寬監督內容。
因為,從教育部長要從制度去解決台大遴選案,本身既已透露遴選管中閔案過程的瑕疵。就如同教育部長葉俊榮所舉例:第三條路的處理也必符合法律程序,例如遴選會在第一次未能合法產生校長,其實就應立即解散,而不是賴在原地和教育部打官司。
可是,根據《自由時報》獨家取得的陳維昭草擬聲明稿內容指出,台大遴委會再次確認這次校長遴選過程皆依法令進行,無明顯重大瑕疵;很奇怪,遴選會是合議制,近期又無開會,召集人陳維昭憑什麼又以己意發表聲明,是把台大校長公器視為禁臠還是私產?葉俊榮以自已教《行政程序法》而自以為權威,自以為是,恐犯大錯。台大校長爭議,只有歸零全部打掉重練,其實沒有什麼和稀泥的「第三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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