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
- 邁西爾《開往里斯本的夜車》2004
當政府…要把人民置於絕對專制統治之下時,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的未來安全提供新保障。
-美國《獨立宣言》序言末句,1776
當政府忽視公民的呼籲,仍堅持執行不正義的政策時,除了透過社會運動外,公民也可能選擇透過公民不服從來表達其主張。….. 公民不服從是一種挑戰法律的公開違法行動。行動者往往會與國家執法者發生衝突,甚至付出沉重代價。
── 台灣高一《公民》課本
318太陽花學運行使抵抗權(right of resistance),延續台灣人民四百年來的歷史傳統。這場學運只針對單一議題:反對服貿協議與黑箱作業,並不想要推翻政府。學運規模盛大,但是手段溫和,目標有限。遺憾的是暴警違背比例原則,把學生與民眾打得頭破血流。學生佔領立法院乃因議會民主失靈,但是統治階層反應過度,一再誣蔑學生非理性與甚至叛亂、暴動,甚至起訴111人。有人說美麗島大審是第二次二二八,那麼太陽花大審將是第三次二二八。
抵抗權又稱革命權(right of revolution),或可分為兩種類型:公民不服從運動、武裝革命。太陽花學運屬於前者,而台灣歷史則一再上演官逼民反的革命抗暴。例如荷蘭時代郭懷一事件,明鄭時代原住民遭到殘殺而反抗,滿清時代三年一小亂與五年一大亂。日本統治前期,台灣人抗日而犧牲慘烈。228事件台灣人抵抗蔣介石部隊,犧牲兩萬人左右,當時台灣人口只有六百萬上下。
公民不服從:以違法手段建立法律秩序
政府違憲,人民被迫違法以求矯正,否則法治必定蕩然不存。德裔政治理論思想家漢娜‧鄂蘭主張,當相當數量的公民認為改變現狀的正當管道不再有效、或是政府一意孤行時,公民就會決定採取某些行動。儘管行動有違法爭議,但是在政府本身違憲的前提下,就會變成理直氣壯的公民反抗運動。
太陽花學運期間,美國某教授在馬英九視訊重播會議上說:「美國的民權運動都是用違法方式達成的,法律秩序就是靠這些違法運動建立的。」
台灣高中一年級公民課本詮釋「公民不服從」說道:「公民不服從是一種挑戰法律的公開違法行動。行動者往往會與國家執法者發生衝突,甚至付出沉重代價」,以及「當政府忽視公民的呼籲,仍堅持執行不正義的政策時,除了透過社會運動外,公民也可能選擇透過公民不服從來表達其主張。」
湯武革命: 順乎天而應乎人
推翻暴政其實也是中華文化追求的理想,最有名的例子當推周武王推翻商紂王政權。在中國傳統封建思想裡,弒君是大逆不道之罪行。但是在孟子看來,周武王殺死商紂王只是殺死一介專制獨裁者,不算弒君。他說「聞誅一夫紂也,未聞弒君也」。《封神榜》這部小說把武王伐紂的歷史寫成神話故事,最足以反映中國人潛意識裡討伐暴君的願望。《易經》〈革卦〉也讚美湯武革命是「順乎天而應乎人」。這種學說類似西方自然法學派衍生的暴君放伐論 (tyrannicide)。
自然法:1689年洛克《政府二論》
古今台外,人民起義抗暴,史不絕書。十七世紀末,英國學者約翰.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予以起義抗暴理論化。他主張自然法統御著大自然,放諸四海而皆準,且是理性的化身。他說:「大自然裡有一種自然法在管理著,要求每個人都得遵守。而理性就是那種法律,它教導全體人類(人類只能諮詢理性)人人都是平等與獨立的,無人能夠傷害別人的生命與健康、自由、財產。」
1689年約翰.洛克發表《政府二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提出社會契約論(social contract theory),蔚為民主政治與資本主義的宣言。他主張生命、自由、財產乃是人類不變的自然權利。政府的責任就是保護這些自然權利,否則人民可以行使革命權而另立政府。他在出書前就已宣揚這種觀念,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即以之合理化,日後美國獨立與法國大革命也都援引他的學說。
在歐洲專制時代,君權神授之說盛行,國家主權操在君王手中。但是法國哲學家盧梭提出主權在民(souveraineté du people)之說。他主張國家主權不屬於國王,也不屬於某個統治集團或階級,而是屬於全體國民。
美國大革命:人民的權利兼義務
1776年6月12日維吉尼亞制憲會議通過《維吉尼亞權利宣言》(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第三條明揭革命權:政府是為了人民、國家或社會的共同利益、保障和安全而設立的;「當發現政府不足以達成或是違反這些宗旨時,社會大多數人享有不容置疑、不可剝奪和不能取消的權利,得以公認為最能導向公共利益的方式,改革或變換、廢黜政府。」(And that, when any government shall be found inadequate or contrary to these purposes, a majority of the community has an indubitable, inalienable, and indefeasible right to reform, alter, or abolish it, in such manner as shall be judged most conducive to the public weal)。
1776年7月4日北美十三州的代表在大陸會議(Continental Congress)發表美國《獨立宣言》,宣揚革命權。如今在美國的五十個州中,卅五個州州憲法也載有相同或類似的革命權。該《獨立宣言》序言末句說道:「但是當政府…要把人民置於絕對專制統治之下時,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的未來安全提供新保障。」(But when a long train of abuses and usurpations, pursuing invariably the same Object evinces a design to reduce them under absolute Despotism, it is their right, it is their duty, to throw off such Government, and to provide new Guards for their future security)
法國大革命:人民的權利兼義務
1789年七月法國大革命爆發,八月國民會議頒佈《人權與公民權宣言》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揭舉抵抗壓迫權。第二條說道:「政治結社旨在維持人類自然且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乃是自由與財產、安全、抵抗壓迫」(Le but de toute association politique est la conservation des droits naturels et imprescriptibles de l’Homme. Ces droits sont la liberté, la propriété, la sûreté et la résistance à l’oppression)。
1793年革命團體「雅各賓派」通過新憲法,其開頭也是一篇《人權與公民權宣言》。這篇宣言最強調平等權與第二世代人權(經濟權與社會權),但是這部憲法未付諸實施。《宣言》第卅五條主張革命權說道:「當政府侵犯人民權利時,就人民與每個部份人民來言,起義乃是最神聖的權利,也是最不可或缺的義務。」(Quand le gouvernement viole les droits du peuple, l’insurrection est, pour le peuple et pour chaque portion du peuple, le plus sacré des droits et le plus indispensable des devoirs)。
《宣言》第廿五條明揭主權在民原則,以之取代主權在君。它說道「主權存在於人民;它是單一且不可分割、不可剝奪且不可疏離的。」 (La souveraineté réside dans le peuple ; elle est une et indivisible, imprescriptible et inaliénable)。《中華民國憲法》未提到革命權,但是明揭主權在民,其第二條宣稱「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德國憲法:第二十條保障抵抗權
黨外時期,信介仙主持《台灣政論》。在1979年8-11月那一期,尤清教授發表〈論抵抗權〉,介紹《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保障人民的抵抗權 (Rechtzum Widerstand)。該年12月美麗島事件爆發。
如果德國政府破壞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而人民採取各種行政救濟方法都無法加以制止的話,那麼全體德國人都享有抵抗權,意即德國人民有權發動各種形式的抵抗與革命。德國憲法第二章第二十條第四款明揭這種抵抗權。
該第二十條全文如下:(l)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民主兼社會福利的聯邦制國家;(2)所有國家權力來自人民。透過公民選舉和投票並以立法與行政、司法機關行使國家權力;(3)立法應該遵循憲法秩序,行政與司法應該遵守正式法律與其他法律規範;(4)對於企圖廢除上述秩序的任何人,全體德國人如果缺乏其他對抗措施時都享有抵抗權(All German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sist any person seeking to abolish this constitutional order, if no other remedy is available)。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序言第三條明揭人民享有起義推翻暴政與壓迫的權力。該條說道:「鑒於人權應該受到法治保護,以免人類被迫訴諸最後手段而起義對抗暴政與壓迫」(Whereas it is essential, if man is not to be compelled to have recourse, as a last resort, to rebellion against tyranny and oppression, that human rights should be protected by rule of law)。
抗拒違反人權的命令
去年3月24日清晨,有些太陽花學運學生與民眾侵入行政院。警察在驅離群眾期間,違反比例原則,把手無寸鐵的民眾打得頭破血流,而行政院院長江宜樺與警政署署長都遭到法院傳喚。這使人想起1947年228事件期間,蔣介石部隊不應該以鐵絲穿過民眾手掌,並把他們集體推到基隆河裡溺斃。
當上級的命令違反人權時,手持槍械的軍警應該節制或抗拒。1990年6月有一位東德人翻越柏林圍牆逃往西德,遭到東德哨兵槍殺。東德垮台後,這位哨兵以服從命令為由自我辯護,但是法官賽德爾判他有罪。賽德爾說:「當法律與良心發生衝突時,良心是更高準則。作為士兵,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開槍打不準卻是無罪的。你作為心智健全的人,此時享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自主權。這是你應該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
永遠記取抵抗權!
台灣人民必須牢記抵抗權/革命權。台灣的歷史幾乎就是一部殖民戒嚴史,四百年來人民幾乎只能行使抵抗權。日本統治期間,先後實施六三法與三一法、法三號,遲至1945年四月一日才實施帝國憲法。國府前來台灣不久就爆發二二八事件,第三次戒嚴直到1987年八月才解除,而解嚴後政治仍然一直動盪不安。
戒嚴的幽靈一直排廻在台灣天空,它像兀鷹一樣虎視眈眈,隨時都會俯衝下來擄走初生的稚弱民主。台灣人民唯有保持警戒,隨時準備行使抵抗權/革命權,必要時對統治者奮力一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