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屆立院自2月19日開議到5月20日,共召開了14次院會,累計黨團或是立委之法律修正案共有1012案,一次院會最多有117案,最少35案,平均一次院會有72案。
立委提案暴增,就是公督盟的評鑑制度下,迫使立委不得不多提案做業績,以免被列入「待觀察立委」。提案多,品質難免出問題,就會發生許多糗事。例如,國民黨立委盧秀燕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修正草案,因舊案重提,內容未改,共同提案人居然出現張嘉郡、蔡錦隆、羅淑蕾、楊瓊瓔等已經卸任立委。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條規定,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因此,不管提案人有幾人,不能列計連署人數,連署人一定要超過十五人。有些配合時事的法律修正案,許多立委都想搭便車,要求擔任共同提案人,以致發生共同提案人超過連署人的情況,增加助理連署工作的難度。
立委提案連署人後,先送交議事處議程科,後排入程序委員會,列入議程草案之報告事項。秘書處的幕僚作業除了檢視現行條文有無錯誤外,最重要是審核連署人數是否達到15人門檻,尤其在內閣人事更迭之際。例如520之後,李應元及鄭麗君兩位立委入閣,若是在520之前所簽之連署法案,案子在520之後才送達議程科,兩人連署必須刪除,若不足15人時,必須退回補簽。
過去,議事處在法案的形式審查還算嚴格,未見到錯誤,然而在立委提案暴增之後,果然就發生失誤了。例如院會第14次會議報告事項的第52案,看起來好像有16人擬具之「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共同提案人有5人,連署人只有11人,結果議程科未發現,程序委員會也沒有把關,當日院會就這樣交付審查了。還好這個案子不是重大爭議法案,否則可能引起軒然大波。
本屆立院,在朝野立委的自我節制下,程序委員會不再擋案,甚至連院會一讀也不擋,只是在不擋案的情形之下,連署人門檻的形式審查就應該更慎重,未達連數門檻之提案付委審查,列入公報的歷史紀錄,總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