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保障個資 醫院實務作法:警方須出具法院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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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個資 醫院實務作法:警方須出具法院公文

 2014-06-05 14:30
在實務上,警方須出具法院文才能向醫院調閱病歷,但消防署組長李明憲(右一)證明,北市消防局僅依市刑大來文便提供資料。(記者黃謙賢攝)
在實務上,警方須出具法院文才能向醫院調閱病歷,但消防署組長李明憲(右一)證明,北市消防局僅依市刑大來文便提供資料。(記者黃謙賢攝)

有關台北市府消防局僅憑市刑大一紙公文,即提供救護紀錄表等傷病患個資,是否有違反侵害醫療個資之嫌?法務部與太陽花學運義務律師今日都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解讀卻南轅北轍,完全不同!對此完全不同的法條解釋,經本報記者再向數家區域級教學醫院查證,醫院平常處理類似狀況的實務經驗究竟如何?接受詢問的醫院都表示,基於個資法保障傷病患就診資料,警方如要求院方提供包括救護車上的救護紀錄表等醫療個資,必須出具法院核發的公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利用,應合乎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且要與蒐集的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些例外的情形時,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為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危險;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今日在立委尤美女主持的「抗議國家濫訴、侵害醫療個資」記者會中,刑事警察局表示,係奉檢察官指示,由台北市刑大行文北市消防局,要求提供受傷民眾個資,法務部檢察司科長董玉芸則主張,依據個資法第16條,檢察官得要求消防局提供醫療個資。

不過,太陽花學運義務律師尤伯祥也援引同一法條,指控消防局違法洩密;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則強調,縱使是檢察官或法院要求提供特定人的醫療病歷,除非有國家或公共安全疑慮,不但須獲得當事人同意,醫院與醫事人員更可拒絕提供或作證。

經記者向兩家區域級教學醫院求證,院方均表示,受個資法保障,如果警方基於刑案追查,要求醫院提供傷患穿著的衣物或凶器,只要點交簽收後即可取走,但若要求醫院提供傷病患就診時,院方對傷病狀態的描述等病歷資料,則必須出具由法院發出的公文,否則醫院不便提供。

記者並向消防署緊急救護組組長李明憲再度求證,確認北市消防局僅依據台北市刑大,而非法院發出的公文,便提供3月24日凌晨時段,36位就診傷患資料,顯然太陽花學運義務律師提出的違法洩密指控,確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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