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丘案判決荒誕不經,國民黨更加企圖以「觀審制」平衡民怨。觀審,法界嘲諷為「參觀審判」,法官是看到人民在看,但甩不甩人民?任憑法官高興,根本嚇阻不了恐龍判決。
觀審制狗屁不通‧參審制法官強勢主導依舊
有人倡議參審制,中國延續中共建國前傳統,也採參審制。所謂參審,通常設有「任期制參審員」與法官組成「法官占多數」的合議庭,自然比觀審制的「純參觀」好些。日本、德國和中國都採參審制,但各有差異,問題是無論差異多寡,參審制實際效果並不理想。
2011年《司法改革雜誌》83期,中研院黃國昌先生的文章《台灣準備好了嗎?從美國陪審制度與實證談起》引用實證報告的結論是:各國參審制運作結果,並沒有想像中的「結合法官專業與國民常識」,也沒有運作成「職業法官制」與「陪審制」的「妥協混合」,而是「幾乎完全由職業法官主導」的「實質職業法官制」。
其中道理很簡單,職業法官本來就「法相」莊嚴,令人望之凜然,參審員敢有甚麼意見?事實也證明最後都聽從法官決定。德國、日本民主素養較高,還好,共產黨黨意壓倒一切,中國人民參了審,等於沒參!既然參了審都沒用,賴浩敏拍馬屁,硬推光是看,根本沒參審的「觀審制」就更加狗屁不通!
中國國民黨拒絕陪審制‧反映堅拒人民作主
陪審制,由於好萊塢法庭戲很受歡迎,普遍有印象。陪審員隨機選出,可以立即隔離,有如進入闈場,直到裁決確定為止;裁決必須無異議通過才算數,即便略有彈性,也採11比1或10比2的特別多數決,可確保嚴謹度。
陪審制與參審制最大性質差別:陪審團與法官沒有共組合議庭,聽訟之後,陪審團另行闢室,做出事實認定、裁決有罪或無罪,再交由法官量刑或判決當庭釋放。陪審員的身分,則刻意排除法律相關人士,不識字也行,這樣的組合巧妙迫使檢察官與被告律師,都必須以共同價值觀,使用人人聽得懂的語言闡釋法律、論述主張,才有可能說服陪審團。這也反映出陪審制基本觀念:法律專業才懂的正義,不是正義。
這個觀念太重要了!避免掉滿嘴法律術語的訟棍左右法庭;避開充斥專業術語的法官做出恐龍判決。法庭內,法官代表法之尊嚴,除維護法律秩序,也裁定甚麼是廢話;並隨時從法律觀點協助陪審員,釐清涉及「執行裁決權」的思辨界線。
當然,臥虎藏龍的多次元攻防交戰,是陪審制法庭最動人也最叫人心服的重頭戲,控辯雙方都傾力爭取陪審團一致認同。不像現行制度,恐不恐龍?有沒有良心?完全繫於審判長一人之手。核心意義則在「事實認定」「有罪無罪」的判斷上,撇開專業牛角尖,回到專業本來就該服務的全民角度,由陪審團獨力做決定,充滿「回歸人民作主」意味。
享有陪審制的權益被剝奪‧美國獨立宣言明列為造反原因
因此,採不採用陪審制,其實充滿政治性!因為涉及掌權者願意讓「人民作主」到甚麼地步?願意拆解多少「可用來箝制司法」的權力結構?選擇陪審制,絕非純屬制度的選擇,而支撐這個觀念的史實,殷鑑不遠!
美國「獨立宣言」列舉人民造反的諸多原因當中,有一個重大理由是:英國國王在很多案件中「剝奪我們享有陪審制的權益」!請注意這句話的用詞,準確傳達了陪審制的本質是一種「享有」、一種「權益」。
你剝奪我們「享有陪審制的權益」,所以我們造反!可見陪審制的價值位階有多高。美國獨立前就施行陪審制,法官、檢察官由英王任命。殖民初期還算平常;到了革命前,由於英王的高壓政策,人民開始「運用陪審制」反抗王權;在明顯壓迫殖民地的案件中,由在地人組成的陪審團勇敢做出「對抗王權」的無罪裁決;為了反制這股「依法抗暴」風潮,英國又使出「特別法庭」撒手鐧,處理某些案件故意規避陪審團審理,因而更刺激人民揭竿起義;而奪回「享有陪審制的權益」之決心,也更有效鼓舞革命意志。
國民黨自始抱持「殖民統治」心態對待台灣,如今處處隱藏「接軌中國」算計,就更難忘情當年那種「我來自中國」的「殖民統治」初衷;推「觀審制」就像推鳥籠公投,骨子裡就像當年英王「拒絕人民做主」傲慢心態的翻版,盡以「有就好」惡質敷衍人民。人民當以美國史為鑑,拒絕接受拒絕陪審制的任何屁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