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馬政府的抗議無效下,在肯亞涉案的台灣人,分成三批被強押赴中國。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趁勢宣傳「一個中國」原則,對肯亞長期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給予高度讚賞。在這樣的話,讓台灣人聽起來相當刺耳,有被吃豆腐的不舒服感。
法務部官員表示,台灣境外詐騙犯罪猖獗,但「刑法」規定詐欺案在境外犯罪,因不屬境外犯罪重罪或特別規定罪,台灣無管轄權。台灣人被引渡至中國,因為詐欺的受害者都在中國,帶去中國審判,這是符合「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原則」。
法務部官員的說詞沒有錯,因為根據刑法第五條世界通例之屬人原則的審判管轄權,有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公務罪、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文書罪、毒品罪、妨害自由罪及海盜罪,並不包含詐欺罪。
又第七條規定的屬人主義,所犯之罪必須最低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刑度為五年以下,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罪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都不符合最低本刑三年以上。肯亞將台灣人引渡至中國,這是符合「刑事司法屬地原則」,因為受害者都中國人。
台灣人被中國強押至中國審判,民眾群起激憤認為強國人欺負台灣人。然而,把這些詐欺犯遣返台灣審判,台灣與中國一邊一國觀念之下,互不隸屬,不能依屬地主義審判;但若依屬人主義,對肯亞詐欺犯根本沒有管轄權,不僅不符合重懲電話詐欺犯罪的期待,也輕放台灣人到第三國進行電話詐欺犯罪,影響台灣國際形象。
然而,朝野立委所主張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以及五年菲律賓模式「第三地犯罪、各自帶回人犯」,這反而是一中原則下的產物,如法務部官員所說,台灣之所以能宣示管轄權,也是因犯罪被害人是中國人,根據「憲法」、「兩岸關係條例」等法令規定,中國屬我國領土,在中國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倘若依屬地原則加以審理判刑,反而是承認台灣與中國同屬一中,正是落入一個中國原則的魔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