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有位美國學者論文提出「棄台論」之見解,引起各界議論紛紛。近日在跟年青人談到「棄台論」、台灣關係法及雷根六項保證,他們對於後者相當陌生,這也難怪,因為雷根六項保證是發生於32年前的事,茲將相關資料摘述如下。
查《錢復回憶錄》 (2005年2月天下遠見出版)第215頁第2至8行記載內容如下,「美方曾在最近於北京舉行有關對華軍售問題的談判中告知中共、美方的基本立場:
一、美方無意對台灣的軍售上設定結束期限。
二、美國不擬同意中共的要求,就對台軍售一事與其事先諮商。
三、美無意扮演任何台灣與中共間調解人的角色。
四、美將不同意修改「台灣關係法」。
五、美不能支持中共對台灣的主權主張。
六、中共從未在任何時刻要求美國對台灣施加壓力與中共進行和談,美國亦無意如此做,因為這是中國人自己的事,應由中國人依其自由意願自行解決。美國曾公開或私下向中共表示,美國所唯一關心的,是此問題必須以和平方式解決。」
按1982年7月14日AIT李潔明處長(James R. Lilley)到七海官邸見蔣經國總統時,宣讀雷根總統的書面訊息。當時由錢復先生逐句譯成中文。這就是以後非常有名的雷根「六項保證」。請參照《錢復回憶錄》第214頁第9、10行、第215頁第9行、第216頁第11、12行。該書第223頁第13至16行記載內容如下,「何志立(John Holdridge)助卿於1982年8月18日前往眾院外交委員會做證,其內容與前一天背景記者會說明大致相同。加州的拉哥馬西諾(Robert Lagomarsino)眾議員宣讀了我國外交部針對聯合報所發表的聲明,特別指出7月14日雷根總統對我方所提的六項保證,並質詢何志立是否有此事。何助卿答覆說那是正確的。」
又,該書第246頁第12行記載內容如下。「伍氏〔按即國務院亞太助卿伍夫維茲(Paul D. Wolfowitz)〕重申去年「八一七公報時美方六項保證 。」(1983年1月12日錢復先生見伍氏)。該書第461頁第12、13行記載內容如下,「…,唯有如此才能確實履行「台灣關係法」。美方官員都表示這是正確的,因為「台灣關係法」是國家法律,「八一七公報」只是政策說明。」按美國對台海關係是立基於三公報(上海公報、建交公報、八一七公報)和台灣關係法。在法律位階上,台灣關係法高於三公報。
美國是民主法治的國家,不管是誰在治理國家,施政均有其延續性,也要注意到台灣關係法及雷根六項保證,且關注自己國家利益是必然的。近日報導,美國「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SIS)6月5日於華盛頓公布調查報告指出,中國逼台統一損及各國利益。在美國,99%學者認為,中國以脅迫手段逼迫台灣統一,不利於美國國家利益。由此可見,美國「棄台論」一說,引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