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一場本土的超級金融風暴正在形成,除了最近較勁爆的兆豐洗錢疑案被美國紐約州金融局重罰1.8億美金,美國聯準會已介入調查外,巴拿馬和香港的金融主管機關也開始調查台灣本土銀行在國外可能涉及洗錢,這引發出許多問題,包括黨產、國營事業的內控、政府機關諸如財政部和金管會是否善盡監督責任、中國國民黨黨營事業和國營事業的利益迴避等問題。
8月22日商業週刊揭露的台灣中小企業踩到中國人民幣 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的大地雷,目前已知損失2千億台幣,許多受災戶的中小企業因為違約機率升高,還被賣中國人民幣 TRF 給他們的本土銀行抽銀根,更慘的是因為法規不健全,求償無門,一波倒閉潮將無法避免。另一隻本土黑天鵝是台灣房地產泡沫破碎,整體銀行對房地產放款(包括個人金融的房貸和法金的土建融)達好幾兆台幣,呆帳率只要稍微上升,銀行的資本就可能不足,需要政府拿納稅人的錢來抒困。
台灣的文化「寧為雞首,不為牛後」,在某些方面事或許應該堅持。放在金融界則不一定是好事。台灣銀行遍佈,有當初開放時期的政治經濟背景,而且在民主化以前黨國不分的年代,國營銀行等於黨營企業,靠裙帶關係的皇親國戚任職董總等高階主管幾成常態。二十多年前開放銀行民營,有的財團本業不是銀行,為了本身財務操作,也成立銀行作財團的小金庫。這些銀行成立的目的,不在經營銀行,而是服務自己財團,會注重專業嗎?下一波金融改革,應該立法規定如果投資、經營金融業,禁止投資、經營其他產業,如此銀行數目自然降低,剩下的銀行也會比較專業,競爭力也可以提升。至於公營行庫是否轉為民營,因為牽涉到圖利財團與營運效率的兩難,先不在這裡討論。
除了需要改變金融界的產業結構外,主管機關的心態也需要調整,像金管會銀行局要制定銀行規範時,常常丟給銀行公會去處理,試問銀行業如何訂定規範自己的法規,有沒有球員兼裁判的利益衝突問題?美國也有同樣問題,因為從1980年代開始,美國和英國在雷根總統(Ronald Reagan)和柴契爾夫人(Ms. Thatcher)主政下,更加大步往自由放任的極端資本主義邁進,無條件相信市場機制,在這種氛圍之下,政府愈小愈好,管愈少愈好,於是盡量將問題丟給市場,相信所謂的自我規範(self-regulation),所以行政主管機關將制定規範銀行法規的重責大任丟給銀行公會去處理也就不足為奇了。
問題是自我規範的成效如何?小的如台灣發生的頂新黑心油事件,大的如2008年席捲全球的金融海嘯,都是主管機關過於盲目相信市場機制的自我規範的結果。自我規範就像球員兼裁判,試問球員若是不按照規範要如何處置?有處置嗎?
為什麼要有銀行法規範?除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還要保護消費者(顧客)與投資者的權益。因為資訊不對稱,顧客與投資者很容易被誤導,最嚴重的不只動搖國本,如這次台灣中小企業用人民幣 TRF 避險,還可能動搖世界經濟的基礎,2008年的金融海嘯記憶猶新,豈能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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