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國民法官不等於歐洲陪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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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不等於歐洲陪審制

 臺灣北社理事 2017-08-26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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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出現了「國民法官」新名詞,它是參審制(歐洲陪審制)或美國陪審制?有探討與釐清之必要。否則,臺灣長期在黨國司法體制之下,人民不信任司法的問題,難以解決。

美國聯邦法官威廉.L.德威爾(William L. Dwyer)著《In The Hands of The People》中譯本《美國的陪審團》,中國學者楊忠民在該書序言提到,他以法學院畢業實習生參與了一些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最深刻的印象是,那位來自於某國營企業的人民陪審員從來不發表自己個人的意見,無論是對案中證據的採信,還是對案件性質的認定,以及對案件的判決等,一律只有四個字:「沒有意見」。而「沒有意見」的當然含義也就是完全同意法官的意見。與人民陪審員的第一次近距離接觸,使他對陪審制度的認識也只有四個字:「陪而不審」。

楊教授又提到中國學的是歐洲陪審制度,但對於美國的陪審制度何以始終「外行領導內行」,何以始終凌駕於法官之上,何以始終為美國的司法民主貢獻著重要的作用,以及當前面臨何種困境並怎樣突破困境等,都是我們應當睜大眼睛,俯身觀察,並且可以有所借鑑的。可見中國有志人士開始注意到美國陪審制的優點。

該書引用了1956年Devlin Sir Patrick《On Trial by Jury》的名言:將臣民的自由置於12位同胞之手,對此,沒有那位暴君能夠忍受得了。因此,陪審制不僅僅是一項司法機制,也不僅僅是憲法的一個車輪,它是一盞明燈,向人們顯示著自由長存。該書最後一章「21世紀的訴訟」的結語指出,陪審團在向我們展示,法庭正義依舊安然無恙地掌握在人民手中。

我們相信陪審制所引起的不僅僅是審判方式的改革,更是涉及整個司法乃至政治制度的改革。陪審員並非目無法律的門外漢,而是篤信法治、正直誠實的良善公民,他們用實際行動體現著公平、維護著正義;他們對抗著遏抑自由的勢力,捍衛著自己手中的權利,因此,國民法官不等於歐洲陪審制,司法改革應該多吸取美國陪審制的優點,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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