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依司法院發布新聞稿悉: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邁入新紀元,設大法庭裁定提交案件應採取之法律見解,不含本案終局判決,在程序上應行言詞辯論,也可以就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專家學者之意見,在效力方面,大法庭裁定對於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亦即提案庭應依大法庭裁定所示法律見解作成本案終局裁判。
在此同時,本次修法亦一併廢除判例、決議制度,並規定先前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自本條文生效後停止適用。仍有裁判全文可查者,其拘束則與一般裁判相同,若欲變更見解,一律循大法庭之提案程序為之。這是國人所樂見的。
關於課稅處分之撤銷訴訟,若法院判決撤銷,撤銷的究竟係稅捐稽徵機關第一次所為的原課稅處分,抑或是嗣後做成的復查決定處分?由於法無明文,向有爭議。造成人民訴訟打贏了,只是撤銷復查決定,原處分仍在,稅務機關得以另為適法之處分,金額加加減減,重新再開出一張稅單糾纏著人民。也因為原處分並未撤銷,致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系爭案件之核課權長期時效未消滅,判決字號用『更』字,就像閩南語的「ㄍㄥ」,意即卷宗多到要用扛的。
施中川律師戲稱,原處分就像布袋戲中萬惡的罪魁,一直無法撤銷,反覆糾纏人民。兩公約施行之後,賦稅人權根本沒有任何提升,行政法院的法官對於兩公約的施行更是完全無感。
因為法無明文,行政法院應否撤銷原處分,判例及決議自成一說,莫衷於是,既然判例及決議亦在此次修法後廢除,最高行政法院應統一作成行政法院應自為判決,並撤銷原處分,有效提升司法效率及信任度。
論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