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22日經彰化縣議會三讀通過,將送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本自治條例一旦經核備後,未來本縣使用生煤、石油焦等高污染特性燃料的業者,必需改用潔淨燃料,否則將無法符合新法規的要求。
彰化縣環保局長江培根表示,雲林縣曾制訂禁燒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卻因為條例中禁用特定燃料的管制規範,抵觸地方制度法第25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相關規定,於去年9月7日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告無效。
他說,本縣制定「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取代禁用規定,將生煤、石油焦及水煤漿等高污染特性燃料,用加嚴的排放標準來管制,並要求不得檢出戴奧辛及鉛、鎘、汞等重金屬及其化合物,實質上可達成與禁燒生煤、石油焦等高污染特性燃料相同的效果。
為避免業者使用其他高污染特性燃料(如:紡織污泥、廢木材、廢潤滑油…等),環保局除要求固定污染源應設置有效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外,嗣後也會依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許可審查原則,避免空污管制出現漏洞。
「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縣內的新設污染源自公布日起必須符合該自治條例規定的排放標準;既設污染源必須自公布日起2年後符合排放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