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立委們,何時修到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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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們,何時修到這一條?

 公司法務 2015-07-30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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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報導一位旅客柯小姐因入住中部民宿一晚,事後竟遭中區國稅局瞎指是民宿負責人,更發文要求她辦理營業登記,她向國稅局反應,國稅局反而硬是要求她填聲明書,證明她不是負責人,不得已之下,轉向觀光旅遊局求救,最後得知是國稅局發錯公文,觀旅局也無奈表示無法協助。她只好再向國稅局反應要求發文更正,卻被拒絕,讓她怒火中燒。

新聞報導雖以國稅局擺烏龍來下標題,但是看在百姓眼裡,直覺就是「又來了!這麼誇張的事,到底是要發生幾次?」國稅局未經查證就草率發單課稅的情形普遍到不行,連看都覺得膩,諸如之前的「紅茶、飯糰、茶葉蛋、雞排」等等,幾乎都當過國稅局荒謬公文的受文者,張冠李戴的事也是層出不窮!而且後續的戲碼還都如出一轍,出錯在先才釀災的稅捐單位,不管受害百姓怎麼反應都沒用,始終死不認錯,相應不理,都要百姓自證無罪。

國稅局未經查證本來就失職在先,才讓人無辜受累,卻還有臉要求無辜當事人自己聲明不是負責人身份,才肯撤回,簡直是變相歸咎責任給百姓,其實國稅局不是不能撤銷稅單,依行政執行法第117條之規定,公務人員得自行撤回錯發之公文,只因為主動撤銷,等於認錯,再怎麼笨的也會拗無知的百姓來當冤大頭,讓她自行聲明認錯,才不會有明確公務員失職的小辮子被抓到!就是這樣,台灣的百姓長期被國稅局胡搞「一直玩、一直玩...」,百姓得勞民、傷財、請假、扣薪、花時間...來處理,就是因為稅捐單位常態的疏失與亂來,柯小姐的例子只是冰山一角,在台灣根本不足為奇!真的很想好好好好問候張部長:「此種亂象何時才會停?!」

中華人權協會曾做調查了解民眾對賦稅人權的詬病,第一名就是「稅務機關行政權過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可見這依然是令人民最痛恨的根源。大家都知道,事情要證明「有」,比較容易;要證明「沒有」可就很難舉證了,國稅局要柯小姐證明她不是負責人,柯小姐要如何證明?如柯小姐填聲明書說明她不是負責人,就算數嗎?如果國稅局還是不相信,那柯小姐究竟要如何證明才能免責?

這種剝奪人民財產事宜茲事體大,當然是要由有調查權的國稅局來舉證證明才對,現行法律未明文要求國稅局開單要負舉證責任,才導致現今的亂象與民怨,也讓稅捐人員敢不查證就隨便開單,因為這樣做省事又沒有法律責任,但是無辜牽連的人民要證明自已跟這些八竿子打不著的事「沒有關係」,常常是摸不著頭緒,甚至是難如登天,誠如法律諺語:「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稅務機關技巧性把舉證責任歸到無辜百姓身上,也因而造成許許多多的稅務冤案,百姓往往都是因為無法舉證而敗訴,所以,何時修法明訂稅捐單位舉證責任,届時烏龍稅單的擾民亂象才有機會遏止,也才有機會談租稅人權。立委諸公們,何時修到這一條啊?何時來解脫稅務冤案的芸芸眾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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