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特偵組能去除政治打手的污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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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能去除政治打手的污名嗎?

2015-03-18 13:33
特偵組不能迴避非法政治獻金疑雲,更不能有差別對待。(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特偵組不能迴避非法政治獻金疑雲,更不能有差別對待。(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民進黨前發言人徐佳青在美國演講時爆料,陳前總統曾收受建商幾十億台幣,特偵組也因此介入調查,致造成前、後任總統皆陷入非法獻金的泥沼。而特偵組或可藉此機會,擺脫政治打手之污名,只是這個難度卻不小。

從2008年,即陳水扁總統卸任後,已不知有多少的案件被特偵組調查、起訴與判決。而這其中,除少數,如龍潭購地、二次金改案等被判有罪確定外,在當初鬧得沸沸揚揚的大多數案件,要非被不起訴或以無罪確定,即是纏訟至今。也因對陳前總統的特別眷顧,而使特偵組被暱稱是扁偵組,致讓人質疑其淪為政治的打手。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就應為調查。故就算此次對扁之爆料,無指出確切的人、時、地、物,亦無相關的具體事證,檢方仍有開啟偵查的義務。惟對於事實相同之案件,若經檢察官不起訴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只在有新事實、新證據時,才得重新起訴。又若同一案件已經起訴但尚未確定者,本於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檢察官亦不得重複起訴。甚而若判決已經確定,除非有新事證而得聲請再審,否則,任何人都不能推翻法院判決的既判力,檢察官自也無再行起訴之權力。

既然在這六年多來,特偵組對扁家的財產及金錢流向之搜查,恐已不計其數,到底還能找出多少新事證,實難以想像。故爆料者雖言之鑿鑿,卻因其內容空泛與模糊,致有很大可能性是屬舊事重提,更遑論具有法庭上新事證的適格,而得成為重新訴追或聲請再審之理由。

此外,關於政治人物未依法申報獻金是否即等同於受賄,亦有相當大的爭執空間。如為了防止候選人以收受政治獻金之名卻行收賄之實,根據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即列有11款不得捐贈的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之對象。尤其是根據此條項第2款,凡與政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並不得為政治獻金的捐贈,以防止利益輸送等貪瀆情事發生。惟此條文不僅空洞且即便有所違反,依政治獻金法第29條第1項,也只是處以捐贈之金額二倍的罰鍰。至於此等金額是否具有貪污對價,則在目前司法實務,對於公務員職務行為的範圍仍存有爭議下,類如陳水扁與馬英九,即便收受來自財團的龐大捐贈屬實,但特偵組若對一方,採取廣義的實質影響力說,而認定屬貪污受賄;對另一方採狹義的法定職權說,並以總統對重大公共工程建設等的招標無具體的法定權限,致沒有貪污對價之認定,就必然令人質疑其公平與公正性,而得繼續背負政爭工具之惡名。

在2006年法院組織法修正時,特別在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別偵查組,以來對抗高層公務員的貪瀆犯罪。所以,特偵組既不能為討好現任者,而只對前朝官員為貪瀆情事之調查,亦不能因為現任者氣勢已處江河日下,才敢於對執政者為貪污不法之偵查。也因此,不管是前任,還是現任總統所傳出的非法政治獻金疑雲,即便有證據找尋與定罪的困難,特偵組卻不能因此迴避,更不能有差別對待。惟有如此,才能免於被貼上扁偵組,或者是馬偵組之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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