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停止學運後的司法追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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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學運後的司法追殺

 2014-06-12 10:09

6月6號「民主陣線」、「民主鬥陣」、「黑島青」、「島國前進」針對警方至今約談三月到四月佔領立院及政院參與者超過四百名,指責這種司法追訴超乎想像,是台灣民主化後史無前例的大規模司法濫訴追殺。我們也對這種以國家暴力對手無寸鐵學生進行秋後算帳的惡行,表達最嚴厲的譴責。

此中,姑且不論此間警調機關行文給各大醫院及台北市消防局要求提供就診名單或救護名單,是否已屬濫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中賦予公權力機關的權限,更令我們憂心的是,這些被約談或起訴者中的大多數,都是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的規定,作為進行偵查犯罪行為之法律依據。

我國集會遊行法的立法精神,偏離民主國家以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等基本人權的有效行使為目的,警察部門只做為集會遊行活動程序輔助者角色的精神。反而主要是以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為目的,因此,所有相關程序性的規定,完全以方便警察部門對集會遊行活動的控制為最高指導原則,其中包括集會遊行所必要的道路使用權需事先申請許可,當同一時間、處所、路線有兩人以上提出申請時,後申請者即不予許可;其次,以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設施安全為名,設置大量遊行禁制區,並將集會遊行時間原則上限制到晚上十點為止;再來,允許集會遊行中警察機關可憑一己恣意裁量,隨時以逾越許可範圍或有危害公共安全為由要求解散並進行驅離等等。

凡此種種的規定,與先進國家對集會遊行人權保障的規範目的,完全背道而馳,落後且反動的色彩極為濃厚。更令人憤怒的是兩黨執政時,政府都曾以集會遊行法為依據,縱容警方不斷發生執法過當的情形,讓人民深刻感受到這部惡法的無窮淫威,直到今日仍在肆虐作惡危害人權。

換句話說,朝野兩黨都必須深切檢討及反省懺悔,並認真拿出改革集遊法的誠意與具體作為。集會遊行是人民與生俱來的天賦人權,也是憲法本文第十一條及十四條所賦予人民之基本權利,這不僅是現代國際社會所承認的普世基本價值,更由於集會遊行係一種超個人之團體共識表現,對於國家意思形成有重要影響,更成為一個國家民主政治健康而良性發展的基礎之一。

因此,我們要強烈要求立法院即將開議的臨時會中,應優先修正現行集會遊行法,將從事集會遊行活動的權利,地點不論室內外,都從事先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由集會遊行負責人認為有政府協助之必要者才需依法報備,方便主管機關協助。而當同一時間、處所、路線有兩人以上提出申請時,則主管機關應負協調之責任,以確保雙方之言論自由均得以順利表達且避免衝突。至於對參與集會遊行人員資格及主張內容的限制,也都應一併取消。

至於對違反集會遊行法的個別參與者的脫序或破壞行為,其懲處應回歸現行民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法的正常法制,如此才是真正保障人權及正當化召開臨時會議的正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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