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欄】陪審制度的限縮適用象徵香港司法防線的全面潰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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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陪審制度的限縮適用象徵香港司法防線的全面潰堤

2020-07-10 10:42
港版國安法規定,凡涉及國家安全的犯罪事件,律政司可要求法院無庸進入陪審程序。侵害人民有受陪審審判的權利,也使司法權被踩在行政權之下。圖為中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下午表決通過所謂港版國安法。圖/擷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港版國安法規定,凡涉及國家安全的犯罪事件,律政司可要求法院無庸進入陪審程序。侵害人民有受陪審審判的權利,也使司法權被踩在行政權之下。圖為中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下午表決通過所謂港版國安法。圖/擷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港版國安法,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處罰,不僅要件極為空泛,刑罰也極重。而如此嚴厲的刑法,或可藉由香港司法的獨立性,尤其是陪審制度,來防止治罪的無限擴張,卻因港版國安法的規定,致使司法的最後防線,也將失守。

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但司法制度仍維持原有的英國法制。而就刑事審判來說,在英國法強調正當程序保障與嚴格的證據法則下,香港司法的公正與獨立性,一向備受推崇。如以去年牽動台、港兩地敏感神經的陳同佳案來說,香港法院針對在台殺人部分不為審理,除有香港堅持屬地管轄的原因外,於判決書中也強調,由於相關人證、物證皆不在香港,就算為證據調查,也必然屬傳聞證據,勢必會對被告的訴訟權產生極度侵害,自無法同意控方就此部分的請求。顯見,堅持證據裁判與正當程序保障,於香港刑事司法上,絕對是相當堅持的核心價值。(參筆者著〈陳同佳殺人案該由台或港審理?〉)

踐行陪審程序 避免法官獨斷

而香港刑事司法的另一特性,就是在涉及重罪的場合,為了避免法官的獨斷,不僅得由高等法院為第一審的審理,且不論被告有無認罪,原則上,都必須踐行陪審程序,即由陪審團決定犯罪事實有無,法官則為法律適用與量刑。惟因香港人口不多,故陪審團的人數以七人為主,但法官可視案件類型,調整為為五到九之間的人數。至於有罪、無罪之評議,若為五人陪審採一致決,若為七人或九人,則多數意見必須至少為五人、七人,才能達成評決。而若無法達成一致決或成立評決的門檻,就變成所謂僵局判決(hung  jury),法官得解散陪審團,並由律政司決定是否重新聲請,由另一新的陪審團來審理。如此的規範,除了要求陪審團必須審慎為犯罪事實的判斷外,也有防止控方濫訴的作用在。

故港版的國安法,即便刑罰規範極為模糊與不確定,若能藉由縝密且強調訴訟保障的陪審程序,就可避免動輒入人於罪。甚且,在陪審制度裡,陪審團即便認為被告有罪,但仍可以法律本身的不公不義,並因此判決被告無罪,即jury nullification。此等拒絕不正法律的權利,一向是陪審制度對抗威權、專制的最重要象徵與手段。如於美國革命前夕,所有反抗英王而被起訴叛國罪的殖民地異議人士,當時的陪審團就大量行使這種權利來判被告無罪,正反映出此種特性。同樣地,即便中國蠻橫通過港版國安法,但只要陪審制度不失,香港人民肯定會藉由jury nullification,以來表達與反制對中國與港府的不滿。(參閱筆者著〈關於陪審制度的jury nullification〉,)

不過就因陪審制度有反抗威權體制的銳利特性,於港版國安法第46條就規定,凡涉及國家安全的犯罪事件,律政司基於維護國家機密或避免陪審員的身家威脅等空泛理由,就可提出證明書,要求法院無庸進入陪審程序。如此的規範,既侵害了人民有受陪審審判的權利,也使司法權被踩在行政權之下,也等同把對抗專制體制的最有力手段給完全剝奪。

而國安案件不受陪審審判,也就罷了,更糟的是,根據港版國安法第44條第1項,香港特首竟可指定法官專門來審理違反國安法的案件,且根據此條文第2項,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法官,是不得被指定為審理法官。也就是說,只有政治正確的法官才有審理資格,但是否政治正確,竟是由特首決定。如此的規定,無異於納粹德國時代為整肅異己所成立的人民法院,香港備受稱讚的公正司法,也將成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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