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政府追討救國團佔用再勝!志清大樓判還國家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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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追討救國團佔用再勝!志清大樓判還國家定讞

 2017-02-10 11:41
位於台北市松江路黃金地段上的志清大樓,一直為救國團長期佔用,國產署7年前開始追討,雖然一審遭到挫敗,但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均判國家勝訴,要求救國團返還房產定讞。(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位於台北市松江路黃金地段上的志清大樓,一直為救國團長期佔用,國產署7年前開始追討,雖然一審遭到挫敗,但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均判國家勝訴,要求救國團返還房產定讞。(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日前台中市政府追討救國團佔用長達45年市府地一案才獲得一審勝訴,而已經興訟多年,由國有財產署指控救國團長期占用位於台北市松江路的「志清大樓」一案,高等法院原本在去年元月判救國團敗訴,經救國團上訴,今(10)日最高法院依舊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判救國團必須反還屋產,另須回溯從100年8月5日起,按月給付租金新台幣76萬多元,全案定讞。

位於台北市黃金地段松江路的救國團總部「志清大樓」房產,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早年教育部竟無償交給救國團使用,雙方是否有借賃契約或簽定使用期限均因年代久遠而無相關契約,救國團也無意反還,因此志清大樓長期遭救國團占用,七年前國有財產署開始追討這筆國有地,

國有財產署主張,政府擁有志清大樓土地將近6成使用權,救國團無權占用志清大樓1至5樓、地下1、2樓共6900平方公尺(2087坪),訴請返還房地,並追討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每月97萬元。

原本一審在台北地院審理時,北院當時以教育部民國89年答詢內容、行政院民國81年專函,認定志清大樓於民國68年由救國團、中央社出地,與榮工處合建,三方協議依持分比率管理使用,救國團有合法分管約定的使用權利。

救國團指稱,早年他們是自籌經費購地,加上林姓地主贈地,再與中央社及榮工處合建志清大樓,因當時救國團沒有法人資格,無法登記所有權,才暫時將大樓登記成中華民國財產,不能因此把大樓當成國家的。當時一審判國產署敗訴。

不過國產署上訴後,北院判決遭到高等法院推翻,高院認為救國團成立後,原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雙方解除隸屬關係後,教育部將志清大樓無償提供救國團使用,雙方成立借賃契約,但因年代久遠,已無法查證當初有無訂立使用期限,現在國有財產署提告要求返還志清大樓,救國團提不出合法使用權利的證明資料,即屬無權佔用,應將大樓返還國產署。

救國團不服之後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今天做出判決,要求救國團除必須返還屋產外,還必須回溯從民國100年8月5日起,按月給付租金新台幣76萬多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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