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顯然不曾、也不願從歷史中學習,因為我們似乎擅長複製錯誤,甚至擴大錯誤!五年過去,我們換了另一個政黨完全執政,但對於《醫療法》修正案的爭議顯然沒換,病人,持續被消失中。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日(4月6日)排審《醫療法》修正案,共有九個委員提出版本,其中,最為爭議與關注的為《醫療法》第82條的修法,該條文主要是處理醫療疏失發生時,醫事人員(不限於醫師)是否需負擔民、刑事責任,而民眾是否不得向醫事人員行使憲法保障的訴訟權的爭論。這應該和人人都有關係,但,過去與現在,您有沒有曾關心您選區的民意代表提出什麼樣的主張?
先建立醫療除錯機制 再商議醫療疏失刑責
過去,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曾於2012年10月25日排案審查《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意欲大幅限縮(或排除)醫療疏失(事故)之刑事責任,當時並無行政院版,旋即引起廣大爭議,除學者與民間團體有疑慮外,法務部與司法院亦表態修法與刑法概念衝突,且恐造成司法判決困難,加上亦有立委和輿論認為應優先或併案討論《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中對病人權益之保障,與建立醫療事故之除錯機制後,才有立場商議發生醫療疏失(事故)如何將刑責合理化。
此舉迫使行政院於同年12月底同時向立法院提出《醫療法》第82條之1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兩部法草案。隔年、2013年1月9日,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再度併案審查該兩法案,由於相同爭議懸而未決,再度擱置至今。
5年前立法爭議未決 今日竟複製同樣問題
5年前的版本,無論朝野,多數以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以「故意」或「重大過失」,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之行為」始須負刑責,當年醫師公會或衛生署還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議,然無論是對「重大過失」的定義不清,醫界內部甚至對於何謂「注意義務」?何又謂「醫療常規」?也出現內部爭論。
本文不談論法理上的爭論,也不談法務部與司法院對衛福部和立委版本的不同意見,法律部分已有文章提及,本文要強調的是:立法再急也要至少處理過去的核心爭議,再急也要提出一個比目前更好的修法,而非一再複製錯誤且又製造更多紛亂!
今日排審的《醫療法》修正案九個版本中,病人權利保障的前提與討論持續被消失,完全複製了2012年與2013年法案之所以擱置的核心爭議,當然也沒有被打入冷宮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併案審查,可悲的是,衛福部的回應似乎不打算從冷宮提取這部法,敷衍的拿各地方縣市政府自行設置的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機制,和當年在爭議中試辦之「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劃與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來說嘴,假裝我國已經有了完善的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來作為病人保障制度。說穿了,還是任由醫病自力救濟或是讓民眾繼續採取「以刑逼民」的訴訟方式來處理醫療糾紛,這是因為政府太忙?還是因為不會?還是因為爭議太大、太麻煩不想碰?所以行政部門讓自己變成一個「沒有政策,只有對策」的單位?
今日之《醫療法》修正案中以第82條為核心,其餘條文修正幾乎在現行法制下,不修法也能處理,此文暫且不論。就幾位提案立委針對《醫療法》第82條之修正案內容來看:
邱泰源版:未解決「重大過失」與「專業裁量」爭論
李彥秀版:民、刑事一併限縮 過勞致疏失成免責理由
民進黨立委邱泰源幾乎複製年前核心爭議,所提《醫療法》第82條修法內容為「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以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顯然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致生損害於病人者為限,負刑事責任」,仍未能解決何謂「重大過失」與「臨床專業裁量範圍」的核心爭論。
國民黨立委李彥秀所提之修法草案為「按其情節,醫療行為非逾越臨床裁量所必要者,醫事人員不負民、刑事責任。結果屬醫療上必然之風險、病害所致生之部分或醫療系統性錯誤所致生者,亦同」,除前述爭議外,甚至將病人之民、刑事訴訟權利一併阻絕,別說此舉有違憲疑慮,李彥秀委員要如何對她的選民說清楚:「即使在醫療人員不是故意的情形下,但為什麼病人發生醫療事故損害時,國家和立委沒先談如何補償病人,卻先談阻絕病人的民事訴訟權?」
李委員甚至提出「前項之判斷(即「按其情節……系統性錯誤所致生者,亦同」)應審酌醫事人員勞動條件之限制」,毋庸置疑,過勞絕對會導致醫療錯誤與事故提高等危及病人安全與生命是不爭的事實,這就是為什麼國家至少應在基於病人安全與權利下,保障醫療人員的勞動條件。然而這提案是否意在告訴民眾,如果醫事人員是在過勞或是勞動條件不佳下,所發生的醫療疏失或醫療事故,亦不負民、刑事責任?倘此,則我們是否可以天真的以為,在咱血汗的過勞之島,《勞基法》或《刑法》或其他專業人員法規中,是否可以此概念修法勞工因勞動條件不佳、過勞等所致之業務過失,均也不負相關民、刑事責任?那麼,我國法律究竟是否還存在業務過失的法理基礎?
重啟《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再討論《醫療法》82條
我們也相當贊成對醫事人員法律責任之合理減輕,但說好的病人權利保障配套呢?
沒有人會想把要救人的醫事人員送進牢房或希望被罰得破產,更沒有人願意自己的親人朋友在醫療事故中傷害或死亡,但,我們是人,不是神,每個人都會犯錯,每個人也都會生病,但醫療事故中必須優先考量的是病人的損害與補償,而這補償機制中,其重要核心精神是「若有錯,則必須避免錯誤再犯」,因此醫療疏失、醫療事故的除錯機制與病人的損害補償是整部法能否成功的重要關鍵,亦是醫療法82條修正案,醫事人員刑責合理化能否成功的鑰匙!
複製爭議無法解決問題,我們要向過去學習!5年前,部分學者與民間團體聯合提出至少五個國家的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補償機制,同時分析了其他國家對於醫療人員、醫院在醫療事故中的法律責任歸屬,不知政府單位或是現今立委們多少人認真看過?既然人人都會是病人,人人都需要好的醫療體系和人員,難道我們不想醫病雙贏?倘此,立法院與行政院,應優先重啟《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之討論與審議,再進行《醫療法》第82條之修法,是為國家之福、民眾之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