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中山國中蕭老師2008年1月23日被解聘,經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2010年11月3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蕭之上訴。2013年3月15日監察院調查結果,就中山國中、台北市教育局與教育部分別提出糾正,其八大理由之一為,該校針對蕭老師之上課情況之問卷調查,經學者鑑定在信效度與倫理均有重大瑕疵,證據力薄弱。
由此可見,作為解聘處分依據有造假之情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2016年10月3日北市府函文監察院指稱:北市府已於105年9月14日撤銷教育局原核准中山國中之解聘處分。其中依據之一為2016年8月31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503511300號書函,解析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適用。
2016年5月6日,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法學會等舉辦「教師解聘程序與相關法律原則之適用研討會」,大法官許宗力教授(現為司法院長)的見解如下,解聘處分是一個負擔處分,只要行政機關認為是違法的行政處分,沒有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回到依法行政……。
按自2016年9月21日北市府新聞稿公開發佈後,當事人蕭老師始終未曾收到北市府的撤銷公文,令人想起政府的誠信何在?(資料來源:蕭曉玲著《校園恐怖事件:被霸凌的教師》2018年11月出版)
1996年12月19日發生的太極門案,2002年3月4日監察院調查結果結案指出辦案檢察官涉及8項重大違法。刑案部份2007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由刑案衍生的稅務案件,1997年10月至12月開單徵稅,迄今未結案,當事人仍在爭取賦稅人權奮鬥中。
2018年7月28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指出,國稅局課稅處分有違法之情事。依法治國精神,為避免人民訴訟之累,國稅局理應參酌前揭法務部書函,早日撤銷其原先不法之課稅處分,以消除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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