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5日召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四場公聽會,文史工作者李禎祥在發言時指出,要處理台灣的轉型正義問題,必須從台灣人權侵害的特色去了解,才能參考國外的經驗,為台灣量身訂造適合自己的轉型正義工程。
李禎祥舉例,許多第三世界國家的人權侵害是以「屠殺」為主,台灣雖有二二八大屠殺,但時間比較短暫,長達40多年的白色恐怖是以「審判」為主,羅織大量的政治案件,要推動轉型正義,就必須對這些案件做一個「總處理」。
但,他說,這些案件的內容和性質差別很大,如何設定處理標準和模式?而案件的高峰在1950年代前期,受難者都凋零得差不多,如何針對個案重啟調查?白色恐怖有很多隱性死亡人口、受苦受難的家屬,以及受過政治迫害的非政治犯,(如海外黑名單),他們都不在政治案件裡面,轉型正義要怎麼處理這個區塊?
李禎祥指出,對於政治案件的真相釐清,如果要循法律途徑來解決,如上訴、重啟調查等,還會面臨一個問題,因為台灣的司法體系還停留在威權時代,特別是馬政府的司法,更倒退到1980年代的水準(以司法作為對付政敵的工具),這就產生弔詭:一個有問題的司法體系,如何來「平復」司法不法的問題?一個威權時代的司法體系,如何來解決威權時代的政治案件?
李禎祥說,台灣由於威權年代持續將近半世紀(1945-1991),因此整個國家都被扭曲,每個人的陰影猶在,以他對台灣轉型正義工作的觀察,相關公務員會自行選擇「安全」的距離,做「安全」的事,「給你七折八扣的做」,加上台灣人做事有一種潦草心態,不像日本人和德國人那麼認真。
因此,他強調,轉型正義在推動上就面臨一個成敗關鍵:思維和心態停留在舊時代的公務員,如何把轉型正義這種新時代的工作做好?誰來執行?誰來監督?誰來帶動?「德國轉型正義帶給台灣的最大啟示,就是強調實質的作為,以及有品質的結果,他們是一直做一直做,而不是喊喊口號,搞搞表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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