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開羅宣言=開羅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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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羅宣言=開羅謊言?

 2017-11-02 18:00
1943年發佈的開羅宣言。截圖/Courtesy Photo of Formosa TV
1943年發佈的開羅宣言。截圖/Courtesy Photo of Formosa TV

《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內容具體提到,戰後日本「須將竊自中國的滿州國(註:即東北四省)、臺灣與澎湖歸還中華民國」(…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而且現行10多個版本的國中、高中歷史課本,皆提到該宣言;這在台灣社會引發以訛傳訛,錯謬意識型態荼毒學生的質疑。

台南市議員李文正近來質疑,1943年12月由中(華民國)、美、英三國共同發佈的開羅宣言其實是「開羅謊言!」前中興大學副教授沈建德認為,開羅宣言其實只是新聞公報,是無人簽名的新聞稿。

國內歷史學者早就「一語道破」指出:開羅宣言根本問題在於,它並非國際條約。其宣言內容,將台灣交還中華民國,在國際法根本站不住腳。政治大學台史所教授薛化元2017年7月間接受民視訪問時指出,開羅宣言欠缺法律拘束力,最主要原因並非在於中(華民國)、美、英3國有沒有簽字問題;當然沒有簽字,會造成更加讓人質疑的震撼效果。其次,縱使簽了字,因為它不是正式的國際條約(International Treaty),所以不能產生「將台灣土地(領土)轉移給中華民國」的國際法效力。

為了捍衛開羅宣言作為「正統史觀」,前總統馬英九曾多次喊話說道,開羅宣言是中華民國、美國、英國元首共同發表的聲明,更何況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註:Proclamation翻譯成公告或宣言皆可)第8條,也再度聲明開羅宣言(內容)應該要實施(shall be carried out;編註:外交部公布的文件內容,故意將原本建議性用詞「應該要」實施,扭曲式翻譯為「必須」貫徹實施)。此外,日本降書也把「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合在一起,所以馬先生認為,開羅宣言當然是條約,對於有些人認為開羅宣言沒有拘束力,他說「這不是開玩笑嗎?」

另外,民視報導亦引述馬英九的看法指出:「日本降書已經把開羅宣言,跟波茨坦公告都合在一起了,這當然是條約啊,因為條約的名稱不一定叫條約,也不一定叫協定,也不一定叫公約,也不一定叫議定書,有十多種的名稱,怎麼到現在還沒搞清楚呢,開羅宣言當然是條約啊,外交部不能撤那個喔(註:即2017年6月20日發佈的「臺灣的國際法地位」說帖),撤那個會有很大的問題。」

馬英九開自己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玩笑」

馬英九的說法讓人懷疑,不知馬先生在台灣戒嚴時期取得的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是怎麼拿到的?沒有人簽字的開羅「宣言」,竟然也算是國際「條約」,試問沒有參與國簽名背書的文件,算是哪門子的國際條約?馬先生提出這項論述,應該先具體舉證,而非只用條約(treaty)有「十多種名稱」的故設迷陣,來混淆視聽。

國共2黨異口同聲,將「台灣主權歸屬」文件,指向開羅宣言。前總統馬英九就是1位開羅宣言崇拜者,並抱怨外交部將「台灣屬於中國」的文件,從網站上拉掉。馬英九的確對於該宣言情有獨鍾,2013年12月,他曾為開羅宣言舉辦一項大型展覽暨研討會 ,由外交部與政治大學掛名聯合主辦,還親自出席國史館的會議現場,熱切倡議「台灣與中國統一。」誠然,開羅宣言具有「史料價值」,卻不等同於擁有,將台灣土地轉移給中華民國的「國際法效力」。馬先生至今仍弄不清楚,或許故意不願意釐清。一些台灣史專家質疑,長期以來台灣促統人士一心一意為「中華民國合法統治台灣」編造神話論述;其倡議開羅宣言只是台灣內部促統勢力,力圖維繫意識型態版圖的一面縮影。

將開羅宣言奉若神明,是馬英九所代表的中華民國國民黨勢力,為其統治台灣提供「合法性」的論述基礎,以對抗二戰之後的「台灣地位未定論」主流論述;並希望透過該論述,營造台灣與中華民國、中國,緊密不可分的臍帶關係。

立委莊瑞雄接受民視訪問時指出:「中國主張台灣的國際地位,就是依照開羅宣言,你(馬英九)現在(根本是)隔海跟中國唱和。」誠然,在台灣這個民主社會,馬英九愛跟中國唱和,那是他個人的言論自由;然而,可笑的是,馬英九那麼愛中華民國,2015年11月於新加坡召開的馬習會,卻隻字不敢提中華民國向來主張的「一中各表」(即2個中國),馬式立場錯亂於此昭然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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