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紐西蘭政府與毛利人的協議
寄件人 E-mail
收件人 E-mail

紐西蘭政府與毛利人的協議

2018-01-23 13:30
英國在1840年與500名毛利酋長簽訂《外坦及條約》(Treaty of Waitangi),確認毛利人的土地、森林、及漁獲等權利,當紐西蘭確立獨立後,概括承受條約義務。(毛利人,圖/創用CC授權,民報合成)
英國在1840年與500名毛利酋長簽訂《外坦及條約》(Treaty of Waitangi),確認毛利人的土地、森林、及漁獲等權利,當紐西蘭確立獨立後,概括承受條約義務。(毛利人,圖/創用CC授權,民報合成)

英國在1840年與500名毛利酋長簽訂《外坦及條約》(Treaty of Waitangi),確認毛利人的土地、森林、及漁獲等權利,當紐西蘭確立獨立後,概括承受條約義務。然而,由於有英文、及毛利文兩種版本,雙方對於條文往往有南轅北轍的解釋。最大的爭議在於毛利人認為只是同意以統治權來交換英國保護自己;相對之下,英國堅持已經毛利人同意放棄自己的主權,交換英國對於土地、森林、及漁獲等權利。

事實上,白人自來認為《外坦及條約》只不過是用來恭維野蠻人的權宜之計,等到白人的人數在1858年壓倒毛利人,便迫不及待立法巧取豪奪土地,強制以低價徵收毛利人的土地、再轉賣給白人,如有不從即採取武力鎮壓討伐。特別是政府在1865年設置「原住民土地法庭」(Native Land Court),本質上是以個人的土地權狀登記,破壞毛利人傳統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刻意崩解族人的社會結構、及集體文化。

儘管法院在1847年判定《外坦及條約》具有約束力,然而,30年後卻又否定《外坦及條約》的法律效力,此後,法院所持的立場是除非經過國會立法、條約並不會自動生效。經過原住民族運動者多年的抗爭、訴訟、及談判,政府不得已才在1975年立法設立了「外坦吉裁判」(Waitangi Tribunal),接受毛利人針對土地權、及資源所提出的訴願,進行調查、建議、或調解。

從1980年起,由於法院做出一些有利於毛利人的判決,行政部門不得不讓步;不過,一直要到國會於在1993年通過《毛利土地法》以後,《外坦及條約》所保障的原住民土地權才真正被正式承認。迄今,政府透過談判已經跟毛利部落、或氏族簽訂了31項契約。譬如在1995年的協議,政府除了道歉、及同意歸還29,803英畝土地外,還賠償1億7,000萬元,國會最後立法加以確認;同樣地,政府在1998 年的協議,除了向族人道歉食言而肥,也同意針對150年前的低價徵收賠償1億7,000萬元,經過國會立法確認。

儘管《外坦及條約》明文保證毛利人「完全獨有不受干擾的」漁獲權,然而,長期以來一直被政府侷限於非商業的維生所需。在1980年代,政府著手商業漁獲權的「私有化」,針對特定海域的魚種採取「配額管理體系」(quota management system, QMS)管制,實際上就是將漁獲權出售給非毛利人,族人只好以戰逼和。幸好,高等法院在1986確認毛利人的漁獲權,政府不得不在1989年跟毛利人達成臨時協議,透過《毛利漁獲法》將10%的QMS配給毛利人(約6萬噸)、及5,000萬現金;雙方繼而在1992年達成最終協定,毛利人獲得50%的商業漁獲量配額、及賠償1億7,000萬元,交換毛利人放棄商業漁獲權,並以《外坦吉條約漁獲權法》來確認。

在1989年,政府宣布打算出售一些商業森林地區,毛利人認為此舉有違《外坦及條約》所保障森林權,經過談判,雙方達成協議,同意政府可以賣木材、不可以賣土地,並經過立法確認;在2006年,政府卻違反前述協議、又跟另外11 個毛利部落達成協議,而外坦吉法庭的調查報告,也認為政府的作法,不利其他部落正在進行的聲索;經過談判,大家終究在2008年達成協議,毛利人獲得價值1億9,560萬的土地補償、及2億2,300萬的租金,並以法律來確認。

總而言之,原住民族與政府的條約,彷彿是初一跟十五的月亮,有時候看得到、有時候看不到。當然,協議是要看決心及實力。

(責任編輯:Elinor Wu)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

 

相關新聞列表
生活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