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柯建銘自訴馬前總統教唆洩密及加重誹謗罪,台北地院做出無罪判決。由於為正犯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早已有罪確定下,此次判決必引發社會議論。而從此無罪判決,亦暴露出現行司法的諸多問題。
馬前總統於2013年九月政爭期間所涉及的洩密情事,在剛爆發時,立委柯建銘即先行自訴當年9月1日的教唆洩密罪與9月11日的加重誹謗罪,並為台北地院所受理。至於其他,如馬前總統直接或叫檢察總長向行政院長等報告之部分,柯立委則向北檢為告發。
而原本此等系列性的洩密動作,因於時間、空間上有密接性,理當為接續犯而屬同一案件,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的競合管轄之規定,統由單一法庭進行審理。故在去年,北檢就曾幾度將馬前總統所涉的其他罪名,一併移送由自訴法庭為審理,卻被以犯罪事實非屬相同而打回票,致又有本月中,北檢針對其他罪名為起訴之情況。
故整個洩密情事,就因此分由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庭來審理,如此的結果,不僅耗費無謂的司法資源,也因各法庭獨立審判之故,就易使相類似,甚至是相同的事實,而做出不同的判斷或判決。這無疑會讓已經低落的司法威信,再受重擊。
依據刑法第132條第1項,即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因只處罰洩密者,而不處罰機密接受者,故馬前總統於2013年8月31日,被動聽取檢察總長報告偵查資訊的行為,並不會觸犯刑法。不過,馬前總統於隔日凌晨再叫總長入官邸,要求進一步提供監聽與通聯記錄等,能否成立教唆洩密罪,就成為自訴案件最重要的爭點。
因就教唆犯罪來說,除必須有教唆犯意外,更須有具體的犯罪指示,但在自訴案審理,僅發現有88秒的通聯紀錄,而無任何通話內容,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實無以認定有教唆行為。更重要的是,再叫檢察總長前來,若報告內容與前一天相同,在馬前總統已經知悉下,就算有教唆的外觀,卻無洩密的實質,就此部分,自應為無罪判決。但必是在第一次專案報告有諸多不完整,馬前總統才叫總長再次前來,且第二次的資訊必然更為詳細,能否稱為同一,實值商榷。
而判決中雖以洩漏的機密不算機密來否定被告所涉的教唆洩密罪,卻也指出,這僅限於同樣機密洩漏給同一人之情況。也因此,馬前總統叫檢察總長向行政院長報告等行為,仍有成罪之可能。只是就此部分,已分由他法庭審理,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訴判決就只能點到為止。凡此種種,就凸顯出,於事實被切割下,行為人的責任因此被分散,甚至解消。
此外,馬前總統於2013年9月11日,以黨主席身份於國民黨考紀會,影射柯建銘關說,因此涉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雖法定刑僅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卻也成為柯建銘自訴的案件內容。而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散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只要與公共利益有關,且能證明為真實,是可以阻卻罪責的。甚且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還沿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蘇利文案所創設的「善意傾向原則」,即便無法證明言論為真,但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者,就無惡意可言,致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故馬前總統指射立法委員關說,既涉及公益,且也來自於檢察總長所提供之資訊,因有所本,就使法院認定其為善意,而無以為誹謗罪之究責。惟針對有所本的資料,乃源於檢察總長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來,若因此加以利用,能否說是善意,顯又落入因人而異的恣意判斷。
總之,此次第一審無罪判決,在自訴人必然上訴,且關於法律評價與事實認定,仍有諸多解釋與判斷空間下,本案未來如何,仍屬未定之天。更值關注的是,馬前總統所涉的洩密情事,因被拆成兩案件分由不同法庭審理,雖讓馬前總統於同一審級有兩次翻盤之機會,但若將來一為有罪、一為無罪確定,司法威信肯定再受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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