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增訂「敵人」定義 修法後未來共諜可依內亂外患罪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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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敵人」定義 修法後未來共諜可依內亂外患罪重判

 2018-03-14 10:58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提出《刑法》修正案,在第10條中加入「敵人」之定義。圖/鍾孟軒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提出《刑法》修正案,在第10條中加入「敵人」之定義。圖/鍾孟軒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國家安全相關法律進行討論。民進黨立委王定宇今(14)日提出修正《刑法》第10條,新增「敵人」之定義,換句話說,未來涉共諜案之人都可依內亂外患罪重判。王定宇表示,由於《憲法》將中國視為我國「大陸地區」,現實中的共諜案無法受到內亂外患罪條文規範,否則就會不斷出現出賣國家比賣凶宅刑責還低的荒謬現象。

上個會期在委員會中通過增列《刑法》第115-1條補充「敵人」定義,但法務部表示,在法條書寫慣例,定義不用以增列的方式,可以直接寫在《刑法》第10條中,因此今天再次提出修正案。王定宇表示,有在野黨的立委認為,內亂外患罪的修正,叫做台獨修法或是國家定位修法,但事實上剛好相反。

王定宇舉例,前現役軍人陸軍司令部通資處少將處長羅賢哲涉嫌將台灣國軍機密情報交付給中國間諜,依照《陸海空軍刑法》遭判處有期徒刑終身監禁,但退役軍人馬防部副司令從澳洲回台灣發展共諜組織,依《國安法》只被判二年十月。他指出,有很多退役軍人、一般公務員或是民眾擔任共諜時,判處的刑期甚至還比販賣凶宅低。

王定宇進一步解釋,長久以來因為國家認同或意識形態等問題,導致出賣國家的共諜無法適用內亂外患罪,而在《陸海空軍刑法》第10條中對「敵人」有明確定義「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並非現行的「外國」,因此增加定義「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政治實體或團體。對中華民國軍事威脅者亦同」在《刑法》第10條內。

王定宇說,因為《憲法》增修條文中,把中國視為我國「大陸地區」,在現實上對台灣安全造成極大的危害的共諜案沒辦法受到內亂外患罪的「外國」、「他國」或「敵國」適用,無法發揮保護國家安全功能而淪為具文,新增的「敵人」定義既避免國家定位爭議,也能有效鞏固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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