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核四存廢問題,本人一向主張應該由公民投票來決定。事實上,關於核四議題,台灣環境保護聯盟(以下簡稱環盟)一向主張「兩層次核四公投」。此概念最早由環盟學術委員,中興法商(現台北大學)經濟系王塗發教授,於1991年2月20日自立晚報的讀者投書「兩層次公民票決論」一文中提出。在兩層次公民票決論中的第一層是指逃命圈內的地方民眾,基於生命安全的理由,應有核四興建的否決權。如果逃命圈內民眾同意興建,因為該議題也關係到全國人民,因此便進入第二層次,由全國人民公投決定。環盟基於此主張,從1991年到2003年12月31日公投法立法前,已促成以下幾個地方性核四公投案:
● 1994年5月22日 貢寮鄉
● 1994年11月27日 台北縣
● 1996年3月23日 台北市
● 1998年12月5日 宜蘭縣 但是此四次核四地方性公投案,均遭政府以無法源為由,不予重視。
現行公投法架構下的兩層次公投
公投法於2003年底完成立法。在2010 年10月於台灣主辦的「非核亞洲論壇」中,本人提出在台灣現行的公投法架構下,如何落實兩層次公投的具體建議如下:
一、推動地方性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
二、推動全國性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政府於台北縣貢寮鄉台電公司核四廠興建完工後,依計畫並聯運轉發電?」。2011年311福島核災後,我們積極推動地方性公投,並完成新北市、台北市以及宜蘭縣的地方性公投提案,分別於2013年中送件。
公審會及法院判定「核能電廠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為全國性議題
其中新北市地方性公民投票提案,以呂秀蓮前副總統為領銜人,向新北市政府提案。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於102年5月16日第18次委員會議決議,該案公投事項所詢「是否同意核能電廠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一節,涉及能源政策,其影響包括我國整體電力供應、能源儲備、產業關連、環境生態等多重政策,依司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意旨,自屬國家重要政策,故本案不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行政院於102年5月28日以院臺經字第1020031611號函復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以102年6 月4日北府民自字第2021950046號函轉公民投票案認定結果「本案不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予領銜人呂秀蓮前副總統。呂前副總統再針對此認定事件提行政訴訟,該行政訴訟案經多次答辯後,於2014年8月5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王立杰、法官許麗華、洪慕芳認定核四裝填核燃料棒屬全國性事務,需交全國性公民投票,因此宣判呂前副總統敗訴。
全國性議題聯署成功
因102年5月16日之審議結果認定核四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為全國性議題,因此本人及環保聯盟的朋友們,開始推動以「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為主文的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的工作,並於2014年7月11日上午由台灣環保聯盟會長劉俊秀與全國性核四公投案領銜人高成炎率民眾數十人,前往中選會遞交12萬2千份全國性公投第一階段連署書。根據公投審字第10335501451號,中選會於7月15日公告合格聯署書達12萬零8百份,符合公投法14條第1項第3、4款,送件至行政院綜合業務處。並於2014年8月4日由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公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107條將於8月7日上午9時於中央聯合辦公大18樓第5會議室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聽證會,所列之議題有三,本人分項回答如下:
議題一:本公投案是否合於公投法第9條第4項、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投案是否為一案一事項?
回答:
本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顯然僅針對核四是否裝填燃料棒提問,確實為一案一事項。
議題二:本公投案是否合於公投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回答:
提案內容沒有矛盾。主文與理由書一致的立場為:因「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為影響廣泛的國家重大政策,故應由全國人民決定。
提案主文:「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
提案理由書全文如下:
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興建已接近完工階段,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是核能電廠正式商業運轉前的關鍵性步驟。核子反應爐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發電,就會有輻射污染產生以及發生重大核能災變的風險,對廣大人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如果裝填燃料棒試運轉後再決定要廢除核四的話,核四廠的機組也會全部變為高輻射污染的核廢料,所以國家必須耗費更龐大的拆除與處置成本。因此核四廠裝填燃料棒試運轉是一攸關台灣永續發展的重大政策。基於主權在民的原則,人民有決定核電廠興建、試運轉及運轉等重大政策的權利,且公民投票法規定人民提案交付公民投票是人民參與決策的方式之一。因此,提出「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全國性公投提案。
議題三:本公投案是否合於公投法第2條第2項規定,及有無同條第4項規定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情形?
回答:
本案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全國性公投事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且非同條第四項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