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底,民法親屬修正案初審通過,有人歡欣、有人不解,惟其距離得實際公布施行仍有一段距離。LGBT相關權益保障是國際愈來愈重視的新興議題,2011年才始由荷蘭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法案。不可否認,同性戀者的保障確有進一步保護的必要,也是不可避免的趨勢。然而,現行立院草案真能給予「完整的保護」,符合同性戀者的期待嗎?
初審並未審酌草案的內容,然實際的條文內容才是最應該關注,因其將來成為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規範。對於LGBT權益保護,以下利用比較法的觀點,從荷蘭、德國及法國同性婚姻法案通過歷史,反思我國目前多數觀點可能有討論空間之部分。
一、身分權包含私益和公益
按釋字第552號理由書:「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係之變更,且與婚姻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攸關。」身分制度本身即非個人身分關係變更而已,更實涉及整體社會的利益,而與每一個人相關。
利用「不礙到你,幹嘛反對?」似乎非妥適的思考,在保障個人權益時,也應衡平社會整體公益,權衡公益也絕非歧視,或所謂「剝奪人權」。我國憲法雖不如德國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狹義的規範婚姻制度主體,而具有相當的討論餘地。惟絕非冷漠、輕視或是激進的對於同性婚姻法案疑義者產生不理解甚至是獵巫的言論。
二、修民法才是平權?
台灣於同性權益議題之爭執已經算是較為輕微,這必須歸功於我們的社會、文化和宗教的結構。然而,同性婚姻在世界上被承認的還是少數;從通過的國家中,以與異性戀完全相同的婚姻來規範,是更少數。荷蘭之外,法國、德國等許多歐洲國家長期以來對同性婚皆採行不同法律制度的作法。德國或許得歸於其基本法本身制定使然,達到修法門檻本身又難度重重,非最佳方式。
但他國仍以採行不同制度為主流,因此是否制度不同就是歧視或導致歧視?法國先藉由PACS成為一可謂「同性戀者試婚」的過渡制度,最後於2013年4月法國立了同性婚姻專法(非修正親屬法)。或許要完全消彌歧視,應該從社會風氣,教育和其他法令去做努力。名義上與異性戀完全相同,是否真的是關鍵?
三、僅修改中性名詞、概括適用原條文,真的完美?
目前草案初審已尤委員的草案為主,時代力量和許委員的為輔通過。其修正內容主要為使同性戀者直接得以適用原條文,並將法條用詞改為中性用語。似無思慮同性戀者相處模式上和異性戀者是否有重要的差異?我國親屬法制度過去一直以規範一男一女而設計,用一套一直以異性戀者觀點為出發發展的制度,逕自完全套用在同性戀者,真的能落實權益保障嗎?
是否應從已實施同性伴侶的國家,參酌其落實狀況?又利用比較法和實證調查設立專法和修改親屬法本文,何者真正能保障同性戀者權益?
完全深信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一樣有相愛,互許諾言,永久共同生活的權利,任何人都應尊重,任何人都不應有絲毫的歧視。但對於同性伴侶的權利保障,似乎在修法上仍有許多值得深論的空間。希冀台灣能給予同性伴侶能真正享受其身分權益,而非政治和潮流下倉促而成的假平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