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陳總統連任後,面臨319事件泛藍群眾盤據凱道、中國制定《反分裂法》和國內政治的持續惡鬥,於是思考如何透過憲政制度的改革,來為台灣奠定穩固根基。
1991年李登輝總統公告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後,因為憲法條文仍有窒礙難行之處,所以在1991年4月由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通過第一次憲法修正案,同年5月1日公布增修條文。李登輝任內總共進行六次憲法修正,緩步推動改革。
持平而論,李登輝運用高度政治技巧,讓盤據國會長達四十五年的老國代們自廢武功,同意修憲終止自身無任期限制的權力。李登輝的努力,確實是台灣民主化過程中的重大勳績,但這種妥協式、分期付款式的改革,雖能避免社會陷入動盪,卻也留下為德不卒的遺憾。例如1997年第四次修憲,引進法國雙首長制的部分精神,卻未納入雙首長制的完整配套,從而衍生諸多憲政實踐上的爭議,迄今仍綿延不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就像房屋結構中的屋脊大樑,大樑歪了,再如何修補,也無法挽回房屋結構的惡化。同理,不良的憲政制度設計,會導致政府體制曖昧不清;譬如,國會功能因監察權的存在而遭受弱化;至於考試院的存在,則與人事行政局的功能疊床架屋。凡此種種,只是眾多憲政弊病之一端,如單純從「政府善治」(good governance)的角度來看,推動憲政制度的全面變革,確實是台灣無可迴避的要務。
憲政改革當然重要,但是憲改是高度政治性的工作,如果沒有龐大的社會力量和民意支持,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回顧2004年,陳水扁雖已沒有連任壓力,但民進黨在國民大會或立法院皆未曾掌握決定性多數,值此時空背景,陳總統當然必須考慮諸多可能影響憲改成效的因素,審慎推動。
尤其國民大會改選後,擁有民意基礎的國大代表亟思分享國會權力,逐漸和立法院發生矛盾,甚至出現互罵垃圾與蟑螂的亂象。後來因為國民大會的功能僅剩修憲一項,但國大代表卻坐領高薪,自然引起人民的反感。加上台灣社會已厭惡黑金政治、改革選舉制度的輿論高漲,所以陳水扁呼應林義雄的改革訴求,順勢推動修憲。2005年5月14日舉行中華民國史上唯一的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其目的是用來複決2004年8月立法院所提出移除國民大會全部職務修憲案。
由於國民黨和親民黨抵制這次選舉,所以投票率僅23%,創下歷史新低。民進黨獲得最多席次,國親兩黨譏評選舉結果缺乏正當性。雖然如此,第七次修憲還是達成國會席次減半和改採單一選區制,以及讓國民大會走入歷史等成果。
2005年修憲後,許多人認為單一選區制將讓民進黨在立法院淪為永遠的少數,修憲後第一次立委選舉,民進黨只拿到二十七席;但是制度是死的,民意是流動的,一項制度必須經歷長時間的試煉,才能論斷它的優劣。
經過2005年的修憲,很多本土社團紛紛要求陳水扁繼續推動憲改工程;當時民間要求制憲的聲浪頗大,所以陳總統開始思考如何落實憲改,在我擔任總統府秘書長時,他指派我一個工作,就是推動憲政改造。
憲政改造是一件大工程,非一黨一人所能獨力完成;它必須調和不同政黨、階級、族群間的各種利益,否則必然遭遇強大阻力。在接下這個工作之前,前總統府秘書長游錫堃原本有意規劃成立「憲政改造委員會」,但因在野黨反對,2005年8月1日轉而在總統府內成立任務型編組的「憲改辦公室」,陳總統遴聘前銓敘部次長李俊俋為有給職國策顧問,並擔任憲改辦公室主任,來推動二階段憲改。
憲改辦公室最大功能在推動憲法公民教育、協助民間團體推動憲改;期待在「民間憲改聯盟」成立後,政府能與民間互補、分工,把憲改種子播撒在台灣每個角落。
接下憲改任務後,我開始著手規劃憲改工作的進程,我思考總統府的角色及人力資源無法涵蓋所有事務,唯有納入行政部門的力量,才能真正啟動憲改工作。
2006年3月24日,我邀集總統府、行政院和民主進步黨相關代表,召開「落實第二階段憲改推動策略計畫府院黨協調會議」。出席人員包括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總統府一局局長葉維銓、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李南陽、行政院政務委員許志雄、林錫耀、行政院秘書長劉玉山、研考會主委葉俊榮、新聞局長鄭文燦、民進黨秘書長林佳龍、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政策會執行長趙永清等人。討論重點在於:建立府院黨平台及分工機制,強化與黨團、黨部業務的聯繫配合,讓資源有效整合,來加速憲改腳步。
這場「府院黨憲改協調會議」達成三點結論,分別是:一、建立府院黨連繫窗口,行政院為劉玉山秘書長、民進黨為林佳龍秘書長、總統府為馬永成副秘書長,並定期開會。二、建立府、院、部會行政系統垂直聯繫平台,並加強與黨部、黨團的橫向聯繫。三、經費是推動憲改的困難點,建議行政院彙整各部會涉及憲政法治的預算項目,研擬是否能做為憲改業務經費的基礎,並研究設立基金會或運用「民主基金會」的可能性。
不過,這些規劃後來因朝野對抗加劇而胎死腹中。為了鼓勵民間參與憲政議題,推動由下而上的改革,我在2006年4月4日前往手護台灣大聯盟拜會,就憲改議題交換意見,與會人士除手護台灣大聯盟總召集人黃昭堂和決策委員外,尚有台灣教授協會、台灣教師聯盟、台獨聯盟、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長老教會、李友會等約二十個社團的代表。
我向他們說明陳總統推動憲政改革的決心,2005年剛通過修憲案,總統隨即宣布推動第二階段憲政改造,陳總統期待能在卸任前為台灣催生一部合時、合身、合用的新憲法。總統府於2005年8月1日成立「憲改辦公室」,找來憲法大師李鴻禧教授的兒子李俊俋負責推動相關業務,並已透過行政系統、校園、民間社團、媒體、村里舉辦過數百場的演講會和座談會。我向他們說明,憲改運動還是應以民間為主體,希望手護台灣大聯盟能帶領民間社團主動提出版本。
本土社團本就積極倡導制憲,所以對我的到訪反應非常熱烈。總召集人黃昭堂首先表示,憲政改造包含制憲和修憲,只要民間聲音夠大,拉高到制憲層級並非不可能。他說,本土社團並非僵化不變,制憲若有困難,改採修憲亦可勉為接受,但須爭取有利內容。不過,在未盡最大努力之前,不應放棄制憲理想。
時任考試院長的制憲執行長姚嘉文則認為,台灣要正名,領土要明確,政府體制應採三權分立。2016年當選的「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Freddy),當時以台灣獨立音樂協會會長的身分表示,「台灣共和國」長期被汙名化,若採「台灣」較為中性,可做為國人的最大公約數。台灣教師聯盟代表張簡煌表示,本土社團內部應針對憲法版本進行整合,整合過程若能重視理念宣傳和全民教育效果,即使2008年制憲不成,也可累積出一些成果,讓公民產生憲法意識,深化民主價值,為下階段制憲打下基礎。然而,要達成實際效果,則應由基層民代提供舞台,讓民眾有發聲管道,群眾自然會注意憲改議題;因為只有民意代表才能迅速號召民眾,並結合上、中、下層的組織,但當時的民意代表似乎欠缺投入憲改運動的熱情。我逐一聽取本土社團的意見,並由隨行幕僚記錄下來,把這些聲音據實反應給陳總統。
當時,民進黨和台灣團結聯盟都有意提出憲改版本。除了研擬中的草案外,過去還有幾部採取制憲立場的版本,這些憲法草案有兩種型態,一為個人(團體)自行草擬,二為公共討論所產生的型態。屬於個人(團體)草擬的部分,計有黃昭堂、許世楷、林義雄、李憲榮、908台灣國運動等版本;屬於公共討論型態的部分,計有1991年8月21日人民制憲會議通過的《台灣憲法草案》、1994年6月第二次人民制憲會議通過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2004年10月27日台灣教授協會提出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
至於憲改內容,從當時的政治生態來看,主權、領土等議題不易獲得立法院通過,但為使社會各界普遍關心憲政課題,達到百花齊放的效果,仍有必要促使各種聲音同時呈現,所以我建議本土社團出面整合制憲版本。
除了連繫民間社團外,總統府的憲改辦公室也持續進行蒐羅憲改版本,進行比較研究,並邀集憲法學者研議,形成一部集合各版本優點的憲法草案。根據我們的規劃,憲法草案完成後,將交由公民社會進行長時間的討論,等社會各界對憲法部分內容逐漸凝聚共識後,再透過修憲和公民投票的方式完成改革。
我接任總統府秘書長的時候,憲改辦公室所推動的憲改運動已經從下鄉宣導進入實質內容的討論,例如應採直接修改憲法本文或修正增修條文,以及是否碰觸國號、國旗、領土等涉及主權的議題,至於「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的憲法前言也納入調整範圍;有關政府體制應採三權分立或維持五權分立,也在研議之列。經過幾個月的討論與彙整,憲改辦公室根據各方意見,已草擬出一本憲法草案,只是迫於政治情勢,這本草案尚未問世即胎死腹中。
回顧這場早夭的憲改運動,當時不少政府和民間人士都貢獻出智慧與心力,例如2016年當選立委的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此外,專攻憲法學的蒙藏委員會委員長許志雄,對憲改工作助益甚深,許志雄還找來時任蒙藏委員的汪平雲律師,汪律師也常提供諮詢意見讓我參考。不過,2007年2月15日,四十歲的汪律師被發現陳屍於北市木柵萬壽橋上游的河床上,檢警研判他是自殺或失足落水,一位優秀的年輕人就此殞落,難免令人遺憾。
身為總統的幕僚長,我親身見證陳水扁投入憲改的用心,然而囿於朝小野大的困局,光是行政工作就阻礙重重,更遑論碰觸到泛藍人士最敏感的憲改神經,所以「憲改辦公室」最後處境如何?不問可知。
國親兩黨於2006年1月21日在立法院主導一項決議,要求「總統府無法源依據之『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小組』、『性別主流化諮詢顧問小組』、『科技諮詢委員會』、『人權諮詢委員會』、『憲改辦公室』、『青年團』應全部解散。」立法院多數黨僅憑一己好惡,草率作成決議,但是基於尊重國會的立場,這些任務編組最後被迫解散。
平心而論,總統府內的任務編組雖沒有組織法,但不代表違法。我國對機關組織向來採取嚴格的法律保留,到了九七修憲後開始鬆綁,增訂「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立法院並依此意旨制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做為機關組織的設立準據。該法雖然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為適用範圍,但是第38條規定:「本法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準用之。」所以總統府任務編組的調整或裁撤,亦得遵循該法規定。
但,同法第36條也規定:「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顯見當年國民黨以「無法源依據」為由迫令總統府解散所屬任務編組,不僅無視國會同受法律拘束的法治國要求,更是橫柴扛入灶的典型惡行。
(本文摘自前衛出版《陳唐山回憶錄:黑名單與外交部長》)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