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同婚釋憲提行政訴訟 護家盟:自由平等是概念卻偷渡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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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釋憲提行政訴訟 護家盟:自由平等是概念卻偷渡現實

 2018-02-13 11:14
護家盟秘書長張守一表示:「自由權和平等權有相當大的爭議,人有自由的權力,但是行為有自由嗎?」圖/鍾孟軒
護家盟秘書長張守一表示:「自由權和平等權有相當大的爭議,人有自由的權力,但是行為有自由嗎?」圖/鍾孟軒

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今(13)天上午前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釋字748號同性婚姻釋憲提起行政訴訟,護家盟秘書長張守一表示,大法官居然用憲法第7條平等權和第22條自由權來解釋婚姻,一筆抹煞過去「一夫一妻」的組成。「大法官用腦海存在的概念系統,偷渡現實問題,我們必須瞭解,現實中每個人對平等自由有不同的解釋」張守一說。

關於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大法官釋字748號已宣告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並要求兩年內改進。對此,去年8月護家盟針對釋憲案提出行政訴願遭駁回,護家盟今天再度前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出狀書,向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護家盟秘書長張守一表示,大法官是守護憲法的人,居然做出違憲的釋憲,感到非常痛心,既然釋憲法守護者,怎麼會不知道有憲法第111條?張守一解釋,當國家對相關立法沒有兼顧到,未列舉或是有爭議之時,尤其像贊成與反對同婚的人尖銳對立,最終裁決是交由立法院決議,不是司法院,他反問大法官受理釋憲是依據什麼條文?

張守一指出,婚姻在過去有非常多的解釋,也想許多相關條文,結果一個釋憲就一筆抹煞過去「一夫一妻」的組成,居然用憲法中的自由與平等這存在腦海裡「概念」系統,去偷渡現實問題。「我們必須瞭解現實中每個人對平等自由有不同的解釋」。

「自由權和平等權有相當大的爭議,人有自由的權利,但是行為有自由嗎?今天用模糊、定義不清的概念,讓社會具有爭議性的關係,說憲法沒有保障是違憲的,這種裁定釋字748號是違反常理,在邏輯、法律、現實、實務上都是不合理的!」張守一說。

張守一強調,釋憲前有三個程序,包括在司法院受理之前,要經過行政程序才可以進入司法院;進入司法院後,由大法官會議決定要不要受理;第三階段則是進入實質釋憲程序。張守一說,在第一步行政程序就有瑕疵,但北高行駁回理由卻是「抗告理由不屬於行政程序」,也與大法官吳陳鐶見解不一,張守一質疑,北高行有沒有回應吳陳鐶的見解,「那大法官算什麼?」

自稱是性理大學哲學博士的楊冀華指出,不管是哪部法律,都有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強調這就是一般邏輯,如果釋憲案或是法律違反法則,那麼解釋、審判、裁決本身就是違法的,而這兩個法則建立在真理、正義與公平之上,如果跳躍這三個基本邏輯,所有的法律都是違法且荒謬至極。他期盼,司法人員能夠在權限之內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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