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業者競爭激烈,各種花招百出,但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卻被金管會發現出現惡性競爭的重大缺失,金管會表示,去年進行業務檢查時發現新安東京海上產險業務有六大違規問題,其中最嚴重為銷售車體險時,對於原應收取自負額的車主,採取免自負額處理,造成買「免自負額」車主不公平情事,違反《保險法》規定,總計重罰480萬元,並停止銷售車體險3個月。
車體險保費佔產險估計高達半數,是產險業者兵家必爭之地,也是產險業者競爭最白熱化的一塊,有鑑於業界競爭所造成的陋習不少,金管會於去年9月間曾再次向產險業者表明禁止削價競爭,但金管會保險局卻在針對產險業者進行業務檢查時發現,新安東京海上產險仍採取積極的削價競爭手段。
金管會發現,新安東京海上產險為招攬業務,在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時,有不同理賠案件卻檢附相同自負額發票、未依保險契約先行扣除被保險人應負擔的自負額、理賠部門配合營業單位要求,對於須負擔自負額賠案以免收自負額辦理賠付、賠案所檢附自負額發票影本資料有欠合理等情事。
保險局指出,其中在車體險部分違規最嚴重。因為車體險銷售可大致分為「應負擔自負額」以及「免負擔自負額」兩種,當「免負擔自負額」類產險辦理出險時,費用將全由保險公司吸收,也因此,免負擔自負額的保費也較高。
但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卻在辦理汽車理賠作業時,將原本應負擔自負額案件以免收自負額辦理理賠,有吸收自負額的情事,亦即以便宜的保費獲得較高的服務,如此一來,對已經以較高保費欲獲得較高服務的客戶明顯不公平。
此外,新安東京海上產險還遭查出在辦理團體傷害保險時,未按照規定送審,同時該公司收取保費也出現與非金融機構簽約(汽車經銷商)有代收等情事。其他缺失還有:未能依規定辦理,長期租賃小客車附加車隊附加條款業務;沒有依規定辦理團體傷害保險;辦理收費作業時,未建立保險商品銷售之控製作業處理程序;未依規定辦理電話行銷業務等。
金管會保險局指出,有關車體險未依規定辦理自負額之部份,金管會開罰240萬元,且停賣車體險3個月,至於其他五項缺失,則共開罰240萬元;總計6項缺失共罰金額4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