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三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2012年3月間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於同年6月上旬,相關草案即經委員會迅速審查完竣。然而到了二讀朝野協商階段,卻因朝野一直無法獲致結論,導致相關修法就此延宕3年有餘。本屆立法院即將落幕,立法院究竟能否於殘存時間內完成廣電三法修法,目前尚無法斷言。姑且擱置最近無線、有線電視兩大陣營為「無線必載」爭議而罔顧新聞專業與觀眾權益,大打涉己事務新聞,甚至與政黨「異業結盟」的醜態劣行不談。就法而論,本次修法牽涉層面既廣且深,諸多課題值得關注。
廣電三法裡的黨政軍條款要不要放寬間接持股比例?要不要增加所謂實質控制條款?這些修法問題看似複雜。但是只要檢視行政院送請國會審議版本裡的相關立法說明,即可窺知癥結。詳言之,行政院2012年送請審議的版本,主張放寬黨政軍間接持股10%,至於其理由則為「2003年間修正施行之廣電三法,增訂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上開條文施行迄今,已成功促使黨政軍機關(構)全面退出民營無線電視台、民營無線廣播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等廣播電視媒體,確實已能達成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立法目的」等語。換句話說,行政院主張黨政軍勢力既然已成功退出電視媒體圈,相關條文自可「鳥盡弓藏,兔死狗烹」云云。
事實果真如此?回顧台灣電視史,1960年代以來,老三台(台視、中視與華視)一向分別由政府、中國國民黨與軍方長期支配。所幸自1990年代後台灣從軟性威權統治逐漸走向民主化,新聞自由的空氣才慢慢點滴滲入電視媒體產業。昔日黨政軍勢力主宰老三台的寡佔結構雖已不復存在,但黨政甚至「外國敵對勢力」對電視媒體於持股外的「實質影響力」在今日卻依然持續發功,甚至與日俱增。莫怪諸多學者與公民團體於2010年掀起的反媒體壟斷運動,更倡議第2次黨政軍退出媒體運動。從行政院前揭「已成功促使黨政軍全面退出媒體」的奇幻立法說明裡,不僅讓人見識黨政層峰卓越的架空作文能力,甚至可進一步印證平行宇宙(parallel universes)真實存在。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建立,除傳統三權分立外,更仰賴媒體充分發揮第四權(The Fourth Estate)功能。2003年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得來不易,放眼未來,廣電三法不但應予繼續維持相關條款存在,甚至伴隨著媒體控制手法的間接化與隱匿化,未來在修法上更應特別針對既有股份管制的盲點,切實導入實質控制的法律概念。縱使毫無股份持有,但有事實足認為媒體運作有受黨政軍乃至於外國政治勢力影響之虞者,亦應一併納入法令管制對象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