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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真的合法嗎

2020-04-20 16:27
為了執行1.8萬的罰鍰,認定冰箱等物是生活必需品而不查封,卻扣下自住的房子來拍賣,基本上就是種矛盾,有待司法機關釐清。(圖為陳男母親日前在宜蘭執行分署下跪求情)/陳志龍教授提供
為了執行1.8萬的罰鍰,認定冰箱等物是生活必需品而不查封,卻扣下自住的房子來拍賣,基本上就是種矛盾,有待司法機關釐清。(圖為陳男母親日前在宜蘭執行分署下跪求情)/陳志龍教授提供

陳姓男子因積欠1.8萬元的交通罰單,致被行政執行署法拍透天房屋,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為其聲援,監察委員也將介入調查。而面對是否違反比例原則的質疑,行政執行署堅稱一切合法,卻暫緩點交。惟於現今,所謂依法執行,是要講形式,還是實質?

此案源於陳男於四年前,因數次交通違規致被罰1.8萬,因通知催繳未果,行政執行署遂啟動執行程序。而因執行義務人的動產,要非價值不高的中古品,就屬依法不得執行的生活用品,最終僅能以義務人所有的房屋為執行,並經查封與鑑價,於拍賣三次後,以130多萬元拍定。換言之,此次行政執行,已一再通知義務人繳納,且也窮盡一切手段,為了避免僥倖心理及維護交通安全秩序,對房屋為執行乃是不得已,卻也符合比例原則。

如從整個執行來看,或有通知與封條是否確實等瑕疵,似也不影響執行的有效性。又依現行法制,也無規定罰鍰金額不高即不得執行不動產的明文,故行政執行署何錯之有?

行政執行不可損害基本生活

 

惟依行政執行法第3條,行政執行,除應維持公平合理與兼顧人權保障,更須符合比例原則。故於此案中,就得先檢視過去相類案件,即在查無任何動產與存款可供執行下,無論罰鍰金額多寡,就立即對不動產為執行,是否為常態。若答案為否定,甚且被執行者多屬平民百姓,實就難免於公平對待的質疑。而若答案為肯定,也就是說,過去就是如此,問題恐更大。

雖然,人民違法在先,且對罰鍰的執行,也是主管機關責無旁貸的義務,但無論如何,都不能因此使人喪失基本生活的能力。故為了執行1.8萬的罰鍰,於認定冰箱等物是生活必需品而不查封,卻扣下自住的房子來拍賣,這基本上就是種矛盾。況且,任誰都知,何者才是最重要的生存必需物,要說符合比例性,實令人感到錯愕。

而會造成如此的結果,追根究底,即是在現行的執行法,無論是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對於所謂日常生活所必須的用品不得執行的限制,僅限於動產,而不包括不動產。如果不動產,如房屋,乃屬於投資標的,問題尚不大,但如果房屋是自住,就會產生一個相當詭異的結果,即可執行房屋,卻不可執行如冰箱、洗衣機、電視等物品。雖然,無論是動產、不動產,皆屬於財產權,但就生存權保障而言,動產顯不如自住的房屋重要,致凸顯出法律的本質缺陷。而面對如此的漏洞,就執行機關來說,顯就更得謹慎。若動輒以執法的公益性或維護交通秩序為由,而對自住房屋為執行,肯定就不是侵害最小的手段。

故面對此次看似合法,卻肯定與人性尊嚴有違的執行程序,除須藉由司法機關為釐清外,立法者也應儘速在執行法中,明文自住房屋也屬日常生活所需,致須有極為嚴格的規範,如一定數額以下罰鍰不得執行的限制。而在未修法前,對於過往習以為常的執行方式,行政執行署亦須與時既進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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